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屬性:證件
證件簡介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屬檔案,按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屬檔案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自然資規[2019]2號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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