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是一項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 性質:政策法規
《土地管理法》有以下幾項原則:
(一)土地公有原則。土地公有制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須遵循這一基本原則。
(二)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對於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土地產品的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護原則。《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保護耕地是我國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選目標。
(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則。《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條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償使用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具有資源和資產的雙重屬性,土地已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有利於理順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的經濟關係,有利於合理利用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六)國家對土地統一管理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職權。既要對國家所有土地進行管理,也要對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管理;既要對城市土地進行管理,也要對農村土地進行管理;既要管理農地,也要管理建設用地。總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要對所轄區域的土地依法實施全面管理。
(七)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我國,土地財產權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土地財產權一經依法取得,其合法權益就應受法律保護。這是我國憲法和民法基本原則在土地管理中的具體體現。
(八)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利益分配關係的原則。土地問題涉及各行各業、各個部門,涉及公民、法人、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土地管理必須正確處理好這些關係,既要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又要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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