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法律體系的構成

中國土地法律體系的構成是基於哪些法律,在這裡規範了中國土地法律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土地法律體系的構成
  • 所屬地區:中國
  • 屬性:法律法規
  • 類型:土地法律
土地法律體系是調整各種土地關係的、效力等級不同的,由各類法律規範組成的相互協調、相互統一的有機整體(系統)。它主要由憲法有關規定、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一般土地管理配套法規、地方性法規、相關部門法律有關土地的法律規定等構成。
一、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位於各部門法律體系之首,憲法的有關規定是各法律法規部門的立法依據。憲法關於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制定各項土地法律規範的根本依據。憲法中的關於土地的規定居於土地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土地基本法及任何土地法律規範的制定都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牴觸,否則就是無效的。
二、土地基本法
土地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包括土地產權的確立、取得、流轉、收益、保護,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開發、整治,土地市場的建立、規範,法律責任及行政執法等土地管理全面的、基本的內容。在現實中,《土地管理法》基本充擔看土地管理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三、一般土地法律規定和相關法律部門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狹義上的)的形式來表現,但內容上沒有基本法全面,是調整土地關係某一方面的內容,所調整的對象和範圍都是有限的。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屬於一般土地法律規定,其法律規範和效力都要服從於土地基本法。專門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門中有關土地方面的條款,如《民法通則》、《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城市規劃法》、《礦產資源法》等有關土地權屬、土地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管理等的規定,均屬於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內容。
四、土地管理行政配套法規
土地管理行政配套法規是土地管理基本法的配套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而制定的。其內容是就對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規定的某些和某一方面作進一步詳細的規定,以便於法律的實施和操作。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行政配套法規屬於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第四層次,其效力低於以上三個層次的法律,不得與之相衝突。
五、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土地管理方面法規。其法規的效力只限於所轄區域,在本行政區範圍內適用。地方性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相牴觸,與國務院行政法規相牴觸時,要提請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加以協調。
除此之外還包括除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如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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