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是201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了逐條釋義,力求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準確把握立法原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
  • 作者:何寶玉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1621966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已於2018年12月29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宣傳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使社會各界對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有全面、準確的了解,保證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決定的順利實施,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立法目的】
第二條【農村土地範圍】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有關承包方式】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土地權利】
第六條【保護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權利】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保護農村土地承包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三權分置】
第十條【保護土地經營權流轉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應當注意保護土地資源】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管部門】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如何確定發包方】
第十四條【發包方權利】
第十五條【發包方義務】
第十六條【承包主體和家庭成員平等享有權益】
第十七條【承包方權利】
第十八條【承包方義務】
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原則】
第二十條【土地承包程式】
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約
第二十一條【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條【承包契約形式和契約主要條款】
第二十三條【承包契約生效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
第二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契約】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第二十七條【承包地收回】
第二十八條【承包地調整】
第二十九條【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二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第三十五條【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
第五節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土地經營權設立】
第三十七條【土地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
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原則】
第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款】
第四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
第四十一條【土地經營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單方解除權】
第四十三條【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並獲得補償】
第四十四條【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後與發包方承包關係不變】
第四十五條【建立社會資本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等制度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管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七條【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條【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應當簽訂土地承包契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條【“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方式】
第五十一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承包】
第五十二條【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循的發包程式】
第五十三條【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五十四條【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繼承】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爭議解決途徑】
第五十六條【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包方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承包契約有關內容無效】
第五十九條【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無效】
第六十一條【擅自截留、扣繳收益應予退還】
第六十二條【非法徵收、徵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行政責任,以及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有關違法行為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對本法實施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形成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予以法律確認】
第六十七條【機動地預留限制】
第六十八條【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法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
第七十條【本法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後對照表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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