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upervision over Safety of Nuclear Facilities for Civilian Use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29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於1986年10月29日發布的一部行政法規,內容分六章二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在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保證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00 號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7月4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條例全文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管理條例》是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管理條例》於1986年10月29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共6章26條。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除了規定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外,明確規定:民用...
核安全法規概述 1982年,核工業部開始組織三個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編IAEA的核電廠安全法規,接著國務院先後批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核電廠核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HAF001),中國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為執行核電廠安全許可制度,國家核安全局制定了實施細則《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與頒發》...
本規定所稱操作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核設施操縱人員或者核設施操縱員,即在核設施主控室中擔任操作或者指導他人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工作的運行值班人員。第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2年11月19日頒布了關於印發《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 (2002)106號),決定在核安全及相關領域中建立註冊核安全工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考核和管理...
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屬於《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進行設立,分為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操縱人員兩類。
中國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核電廠(核設施)的安全許可證件可分為核電廠設施和人員兩大類,詳見下表:核電廠廠址...
我國核與輻射監管機構發展沿革 國家核安全局是隨著核能利用的發展於1984年10月應運而生的,其職能是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管理權,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家核安全局的職責。1998年,政府機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有全面責任,應當執行核安全報告制度,按照本...
附錄I所列的安全導則是對本規定的說明和補充。1.3責任 1.3.1為了履行保證公眾健康和安全的責任,營運單位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核電廠質量保證總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審核。
目前,我國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我國核安全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隨後,結合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
為了提高核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決定在核安全及相關領域中建立註冊核...
中國於1986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 5項法規,確保核電站的建設從一開始就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選址安全 核電站選址時必須調查和評價可能影響核電站安全的站址特徵和環境特徵。它不僅要考慮與用電負荷...
為了提高核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核安全關鍵崗位的管理,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國家對在核能和...
第一條 為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規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核安全案例分析》為了提高核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2年11月...
第三十三條 焊接人員違反焊接工藝規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第三十四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
核設施營運單位還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了營運單位的主要職責: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保證核設施的安全;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及時、如實地報告安全情況,...
核安全不同於一般的安全工作,要求必須更高更嚴,確保絕對安全,確保萬無一失。制定主體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核安全標準。我國現行的《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取得國外相關資質的境外單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後,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第二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停考...
核設施選址安全許可如何實施 相關法規標準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核設施選址作了規定。國家核安全局還制定了《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及相關導則,對核電廠選址所需考慮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和指導。在我國現行核動力廠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1986年10月由國務院頒布的中國第一部針對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條例》總則闡明了制定目的是為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2004年7月26日)核電管理 國務院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6]44號1986年3月29日)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2005年8月28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部分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198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國務院1987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