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〇〇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批准時間:1958年9月4日
- 批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〇〇次會議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〇〇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〇〇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領海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2: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浬)。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
為重申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加強與各國在南海的合作,維護南海和平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一、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是2012年9月10日,由中國政府發表的聲明,其中公布了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點基線。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外文名 the State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發布時間 2024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的聲明發布。聲明全文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聲明的決議 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0次會議通過。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0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國政府共分兩次公布了中國部分領海基線及基點的地理坐標,一是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宣布了中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共77個領海基點的名稱和地理坐標;二是2012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宣布了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
我國的領海制度,是根據我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為了行使中國對領海的主權和維護國家安全和權益,我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聲明》,1992年2月25日,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確定了我國領海制度。其主要內容有14項:(1)領海寬度為12海里。
34. 1958年9月,中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明確規定中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採用直線基線方法劃定領海基線,上述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35. 1959年3月,中國政府在西沙群島的永興島設立“西沙...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
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聲明的決議》。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2012年...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12海里規定為領海寬度的最大限制。但世界各國領海寬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種類別。1992年,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渤海 渤海是中國最北端的海域,被山東半島、...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顧中方一再嚴正交涉,宣布“購買”釣魚島及其附屬的南小島和北小島,實施所謂“國有化”。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並發表聲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有...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條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第七條 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第八條 外國船舶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條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第七條 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第八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
一、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七、雙方表示,根據2012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冰島政府關於北極合作的框架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與冰島外交部海洋和極地科技合作諒解備忘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與冰島外交部關於地熱與地學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等檔案,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北極、海洋、地熱、地學、環保及氣候變化...
根據國際法,特別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以下簡稱"北部灣劃界協定"),經友好協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灣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
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對海洋漁業實施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海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二十二、雙方將推動本國立法機構儘快批准《中英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以提升兩國合作打擊犯罪效率。雙方同意根據2004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便利人員合法往來和打擊非法移民活動的諒解備忘錄》加強打擊非法移民合作。雙方將加強司法和執法領域的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
1999年12月28日,交通部海南水上安全監督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港務監督)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海事局。管理業務 瓊州海峽的管理業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海事局(原交通部海南海上安全監督局)負責實施。主要是對外國籍非軍事用船通過瓊州海峽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瓊州...
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以及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以國內法的方式確認了對南海島礁的主權和歷史性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特別規定,“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2009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於1947年審核修訂了南海諸島地理名稱,編寫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和繪製了標繪有南海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
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宣稱,中國領土除大陸外還包括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中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並採用直線基線,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
2016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發言人楊宇軍表示中國軍隊將堅定不移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堅決維護地區和平穩定,應對各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