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是為確定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便於外國駐中國使館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特意制定的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2)使用密碼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3)使用國旗、國徽;(4)不受駐在國刑事管轄,一般也不受其民事、行政管轄;(5)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的家屬(與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外交官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子,未結婚之女)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中國於1986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根據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外國駐中國的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是指:(1)在使館館舍和使館館長的交通工具上,有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國徽。(2)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3)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免納捐稅,(4)使館的檔案、檔案和...
管轄豁免 刑事管轄豁免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鑒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法務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國際稅收關係中,外交機構與外交人員在駐在國享有的稅收方面的豁免,是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組成部分。基本信息 國際公約中的《維也納外交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63),以及中國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對外交稅收豁免的原則和範圍都作出了規定。這些公約和條例中規定的主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是為確定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便於外國駐中國領館在 領區內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制定的條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公布 中華...
第一條 為便於外國駐華使館(以下簡稱“使館”)和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以下簡稱“使館人員”)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履行職務,加強和規範外交車輛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交車輛,是指使館和使館人員為滿足在...
通俗地說,豁免權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權也就是外國代表和外國使館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又稱為外交特權。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定,外交豁免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具體來分主要有:1、使館涉及財產、檔案不受侵犯,駐在國人員不得進入使館採取行動或實施法律程式;2、通訊自由,外交...
持同中國建交國外交護照的外國官員在中國境內享有的待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但發照機關可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以及有關國家的簽證和入境的規定指定護照的有效地區。有效期限是由發照機關根據本國的...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外交機構、外國國家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相應的特權與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如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築物內辦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掛國旗。第六條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升掛派遣國國旗;政府間國際和地區組織在中國...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勳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第五條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升掛派遣國國旗;其他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場所升掛本國國旗者,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平日不得在...
第十五條 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六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3.2通過2009.8.27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9.1)5.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3.15通過2015.3.15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10.31通過2009.8.27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986.9.5)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
7、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定有不同規定的除外。外,還需要...
第十五條 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六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
第十五條 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六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
依據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包括: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與他們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或者縮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自動離境,需強制出境的;(四)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這裡所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指1986年我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是...
1961年在聯合國主持下簽訂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是關於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基本法律檔案,我國於1975年加入該公約,1986年9月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詳細規定了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具體內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諸方面。與刑事有關的規定主要包括:使館館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的規定,具體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十一章 外交和領事關係法 第一節 概 說 一、外交關係 二、領事關係 第二節 外交關係法 一、使館及使館人員 二、外交特權與豁免 三、外交代表在第三國的地位 四、外交代表對接受國的義務 五、外交團 六、特別使團 七、派駐國際機構的代表團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三節 領事關係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984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986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22年6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 《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勳榮譽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際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四部分 國際交往制度——外交與領事關係制度、條約制度 一、《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五、《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
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由29個條款構成,是結合中國的法律、具體情況和外交實踐,將公約轉化為國內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確定外國駐華領館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便於外國駐華領館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