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211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計畫順利實施並使該項資金髮揮最大效益,根據《“211工程”總體建設規劃》,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包括中央專項資金(中央基本建設專項撥款、中央財政專項撥款)、地方專項資金、項目學校主管部門配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項目學校自籌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參照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規定使用管理,即“211工程”院校項目法人或法人組織,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審批的學校“211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統籌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達或籌集的全部專項資金,並對建設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投向及年度調度安排實行全過程管理,確保預期效益目標的實現。同時,各項目學校必須明確合格的財會機構和財務人員負責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五條 凡用“211工程”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均應納入項目學校國有資產的統一管理範疇,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章
資金開支範圍
第六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資助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及重點學科建設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教學、科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其支出分為基建項目支出和其他項目支出兩大類。
第七條 基建項目支出按照現行基建投資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八條 其他項目支出包括項目業務費和計畫管理費。項目業務費是指項目學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人工費、業務費用、設備及修繕費用和其他費用,其開支標準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辦理。計畫管理費是指“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實施工程管理過程中所必需開支的經費,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開支:各項罰款、捐款、還貸、贊助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以及與“211工程”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
第三章
資金預算、劃撥及決算
第十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應逐級編報預、決算。
第十一條 資金預算
(1)各“211工程”項目學校資金預算,由項目學校根據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中央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資金、自籌資金等總投入額度提出,經專家論證和主管部門審核後,最後按國家計委商財政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
(2)國家計委、財政部、學校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按照業經批准的項目學校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預算,並依據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分別下達專項資金。
(3)“211工程”資金預算一經審定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
第十二條 “211工程”中央專項資金年度計畫應確保按期完成,如有特殊情況,未完成部分經批准後,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資金決算
(1)每個年度終了,各項目學校要及時將項目資金支出分別按來源渠道,向各上級撥款單位編報相應的資金決算,同時將不分資金渠道的總決算報送“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2)決算的內容應按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規定執行。“211工程”中央專項資金按教育事業費中高等學校經費“211專項”和基本建設費“211專項”兩個渠道分別列報。
(3)上報決算時應附有文字說明。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對各項目學校資金使用、物資設備管理等情況,每年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點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挪用、擠占“
211工程”專項資金的行為,應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處理直至終止項目。情節嚴重者,應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項目學校應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並建立資金管理責任制,由專人審批各項支出。各項目學校的財務主管人員應對所管理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監督,國家有關部門也將組織相應的評估。
第十六條 “211工程”項目執行過程中,因各種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100萬元以下的,須逐級上報上一級單位審批核銷;100萬元以上的須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聯合審批核銷。對由於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所有與“211工程”專項資金有關的各級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都應自覺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同時接受有關領導機關、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以上未盡事項,由有關方面協商後做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