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印發《“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理》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印發《“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理》的通知在2003.08.01由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印發《“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211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的《“211工程”總體建設規劃》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包括用於實施“211工程”項目的中央專項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專項資金、項目學校主管部門配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項目學校自籌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第四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為:統一規劃、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結餘留用。
第五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11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照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項目學校必須組建項目法人或法人組織,明確其所承擔的職責。項目法人或法人組織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211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統籌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達或籌集的全部專項資金,並負責對建設項目的實施、資金投向及年度資金調度安排、固定資產購置(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確保實現效益目標。
第六條 項目學校必須明確合格的財會機構和財務人員負責“211工程”專項資金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合理有效使用資金。
第七條 凡使用“211工程”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應納入項目學校國有資產統一管理範疇,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預算是項目學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學校總體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第九條 項目學校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211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並按照中央專項資金年度安排計畫,分資金來源分別編制“211工程”項目年度預算。
中央部門所屬學校“211工程”項目年度預算,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由主管部門分別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同時抄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211工程”項目年度預算經省級教育、財政、計畫(或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後,聯銜分別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同時抄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對報送的項目年度預算進行審核後,分別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學校按規定向地方申請,由地方審核後下達資金預算。
第十條 項目學校上報項目年度預算時需附必要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名稱、預期目標、具體實施計畫、招投標情況、具體保障措施、資金預算安排建議等內容。
第十一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項目年度預算一經審定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
第十二條 “211工程”中央專項資金年度計畫應確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對未完成部分,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211工程”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項目和公共服務體系項目的建設。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專項資金,在優先保證重點學科和公共服務體系項目建設需要的基礎上,主要用於師資隊伍和與重點學科建設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支出分為基建項目支出和其他項目支出兩大類。
第十五條 基建項目支出按照現行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其他項目支出包括項目業務費和工程管理費。
項目業務費是指項目學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人工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設備購置資、修繕費 (限額以上的修繕工程)以經過招投標後簽訂的正式採購契約或協定為依據列支。其他業務費用的開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管理費是指“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實施工程管理過程中所必需開支的經費,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211工程”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211工程”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八條 年度終了,項目學校要根據財政部門年度決算工作要求,及時將“211工程”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按預算科目分別編報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同時,項目學校還需將包含所有資金渠道的總資金支出情況報送“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要求,中央部門所屬學校項目決算經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負責批覆;地方所屬學校項目決算由省級教育廳(局)匯總後報送省級財政廳(局),由省級財政廳(局)負責批覆。另外,中央部門所屬學校中凡涉及地方政府專項資金的,項目學校還需將地方政府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決算報有關省級財政廳(局),由相關省級財政廳(局)負責批覆。
第十九條 項目學校上報決算及資金總支出情況時應附必要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對項目學校資金使用、物資設備管理等情況,每年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點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211工程”專項資金或物資管理不善等情況,應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理直至終止項目,情節嚴重者,應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學校應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並建立資金管理責任制,由專人審批各項支出。項目學校的財務主管人員應對所管理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監督,國家有關部門也將組織相應檢查。
第二十二條 “211工程”項目執行過程中,因各種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100萬元以下的,須逐級上報上一級單位審批核銷;100萬元以上的須報“211工程”部際協調小組聯合審批核銷。對由於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所有與“211工程”專項資金有關的各級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都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同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學校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7]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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