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證券法律

“藍天”證券法律是1929—1933年經濟大危機前,美國各州政府制定的證券管理法令。其主要內容是對股票的買賣進行管制,禁止濫發股票,對欺騙性股票要停止其發行並給予法律懲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性證券之害。

按照此法律,美國約一半的州要求證券登記註冊或獲得推銷執照。大多數州都要求證券申請登記。有4個州的州法規含有反欺詐法。州“藍天法”賦予不少證券以豁免權。“藍天”法律的由來是因為當時有一名州議員主張,如果不實行證券管理的立法,股票商甚至會出售“藍色天空”的股票。但各州證券法律缺乏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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