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辦”信用合作社是與 “民辦”信用合作社相對應的合作金融組織。信用合作社由政府、政府機構或國家銀行直接管理的金融組織。其自身沒有或缺乏經營自主權,不能體現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的 “民辦” 特徵。 中國農村信用社在人民公社化後的較長時期里,甚至在改革開放初期,一直是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沒有辦成真正的民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官辦”信用社是中國信用合作史上特定階段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