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頑固分子清單

“台獨”頑固分子清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擬定的“台獨”頑固分子清單的訊息,宣告要對那些被列入其中的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分裂勢力成員,包括在島內外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活動的首要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依法予以嚴懲。

2022年8月3日,中央台辦發言人受權發表談話表示,國家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以身試法的“台獨”頑固分子,將會採取刑事懲處措施,依法嚴懲不貸,依法終身追責。8月16日,中共中央台辦發言人受權宣布對列入清單的一批“台獨”頑固分子等人員實施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獨”頑固分子清單
  • 提出時間:2020年11月17日
法律依據,言論,清單名單,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已經為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據和完整的司法程式,足以實現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刑事懲處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強調,“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指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專章,明確規定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結果。
依據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管轄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第六條同時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綜上所述,無論“台獨”頑固分子在大陸、台灣地區還是境外任何地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中國國家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那些無悔過的“台獨”頑固分子,中國國家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以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特別就與境外勢力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犯罪作出從重處罰規定。此類案件將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後實施逮捕,對在逃嫌犯實施通緝,偵查終結後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等定罪處罰。
然而,由於海峽兩岸尚未實現統一而增加了對“台獨”頑固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難度。對在逃境外、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缺席審判,且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缺席審判程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依據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追訴期限的延長”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言論

2020年1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有記者問,台灣陸委會就“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制定事,指責大陸方面試圖煽動兩岸對立情緒,破壞台海和平穩定。
2021年5月12日,國台辦舉行例行發布會,發言人朱鳳蓮表示,吳釗燮一再狂妄進行“台獨”挑釁,惡意詆毀大陸,煽動兩岸對立,嚴重危害台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對這類“台獨”頑固分子,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嚴懲,依法終身追責。會上,有記者提問,近日國台辦連續點名吳釗燮的謀“獨”言論,有輿論猜測,吳釗燮已被大陸列入“台獨”頑固分子清單,請問發言人是否可以證實?朱鳳蓮指出,堅決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制止“台獨”分裂行徑,是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應有之義和必要條件。
2021年11月5日,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在應詢中表示,一段時期以來,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等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極力煽動兩岸對立、惡意攻擊誣衊大陸、謀“獨”言行惡劣、勾連外部勢力分裂國家,嚴重破壞兩岸關係,嚴重危害台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大陸方面依法對清單在列的上述“台獨”頑固分子實施懲戒,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限制其關在線上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採取其它必要的懲戒措施。
2021年11月24日,國台辦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有記者問:此前,大陸方面公布第一批“台獨”頑固分子清單,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三人在列。有輿論分析認為,這只是第一批,之後可能會陸續公布其他“台獨”頑固分子。請問發言人是否可以予以證實?對此,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等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挑動兩岸對立、破壞兩岸關係、圖謀分裂國家、危害台海和平,我們依法對其實施懲戒。可以明確的是,“台獨”頑固分子清單上絕不止這3人。我們也注意到,近期有個別“台獨”分子跳得挺高,甚至聲稱對未被列入“台獨”頑固分子清單感到“遺憾”。別著急,有他們真正遺憾的時候。

清單名單

“台獨”頑固分子
序號
姓名
身份
官方公布時間
1
台灣外事部門負責人
2021年5月12日
2
台灣行政部門負責人
2021年11月
3
台灣立法機構負責人
4
台北“駐美代表”
2022年8月16日
5
台灣“安全會議”秘書長
6
台灣立法機構副負責人
7
民進黨“立委”
8
民進黨副秘書長
9
“時代力量”主席
10
民進黨“立委”
(其餘待後續公布)

懲戒措施

禁止“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限制其關在線上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採取其它必要的懲戒措施,依法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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