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是指衛生技術人員遵照執業技術規範提供的照護生命、診治疾病的健康促進服務,以及為實現這些服務提供的藥品醫療器械、救助運輸、病房住宿等服務。照護生命主要是指對生命由孕育到衰亡的自然進程的關照、護衛,如孕期保健分娩支持、臨終關懷預防保健等;診治疾病主要是指對人體在受到病因損害後,進行識別,並對出現的功能紊亂損傷進行調整,以求改善機能、恢復健康的過程。

醫療服務是從日常生活到政策法規、國家發展戰略廣泛運用的概念。明晰的醫療服務概念是規範醫療機構服務內容,界定醫療服務和各類生命健康保險適用範圍,處理醫患關係,發展社會健康事業等的需要。在不同語境下,醫療服務的範圍有所不同,狹義的醫療服務主要是指醫務人員提供的診治疾病的服務,也可稱為臨床醫療服務。傳統上醫療服務主要是在醫院內提供的診療預防、康復等,是從病人就診,與醫院建立服務關係開始,直至治療終結,痊癒出院或死亡的全過程。現代醫療服務在加強院內醫療服務的同時,重視延伸到院外開展社會醫療服務,包括出院後隨訪、家庭病床、民眾健康教育、疾病普查、社會醫療救助和對口支援、醫療下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服務
  • 外文名:Medical service
醫療服務的相關政策概念, 醫療服務是健康促進事業,醫療服務必須以法合規運行, 醫療服務的完整概念界定,

醫療服務的相關政策概念

國家財政部稅務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00)第42號檔案:“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畫生育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一伙食的業務。”這一定義主要是醫療服務常規業務的描述,一些服務對象如孕婦等也不應歸為患者。
2019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指維護人體健康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民可公平獲得的,採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適宜設備提供的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

醫療服務是健康促進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條: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第八章“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中要求:實現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強康復、老年病、長期護理、慢性病管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醫療機構建設;實現醫防結合;健全治療-康復-長期護理服務鏈,等。由此可見,醫療服務不僅局限於“對疾病的治療”,而是擴展到健康促進的更多領域。

醫療服務必須以法合規運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要求:單位或者個人設定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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