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職位設定
主要職責
權力義務
紀委是黨內專門行使監督職責的部門,但紀委書記同樣是書記的下屬。同理,地方人大、政府部門,都要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其主要負責人,又是常委會成員,在書記手下工作。司法監督名義上是可以獨立進行的,但是也要接受黨委所屬的政法委的領導,是“兒子的兒子”,書記不干預辦案已是難得,遑論監督書記?新聞輿論監督本是對權力實施監督的重要力量,但由於地方新聞媒體均隸屬於黨的宣傳部門,不能也不敢出“雜音”。如此一來,具體到一個地方,尤其是相對獨立的縣、市一級,對書記權力的所有可能的監督都失效了。
上級黨委對下一級黨委書記的權力有“生殺大權”。但是,黨委書記本來就是上級黨委協調安排的,許多人甚至未經黨代會選舉,就由上級黨委一紙令下而上任。這也是黨委書記不怕民眾、只怕上級的關鍵原因。所以,除非有上一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支持和同意,上一級紀委等監督機構,也很難對下一級黨委“一把手”實施有效監督。況且,上級黨委也很難及時、深入地了解下級黨委的各方面情況。即使收到了幹部民眾的各種反映,只要上級黨委書記不點頭,紀委不敢貿然對下級黨委“一把手”動手。。
監督局面
在導致書記權力過大的用人權問題上,儘量細化各種程式的每一環節,不給“一把手”表面走程式、暗地搞操作的機會。把最重要的“提名權”交給民眾,所有有關用人的年齡、資歷等容易被個別人作手腳的條條框框,由黨代會或黨委會正式討論決定後,不以一任“一把手”的好惡而作改變,使規則更加穩定、透明。推廣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的經驗,逐步以自薦、民眾推薦、黨委只是審查認可候選人資格的方式,鼓勵黨內開展民主競爭,徹底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同時,進一步實施黨政分開。要明確黨委與其他權力機構的許可權。地方黨內檔案,凡涉及到黨外事務,首先必須明確其在國家法律法規中的依據,使地方的經濟運行儘可能多地納入到法治軌道,從而減少黨委對地方經濟運行直接干預的可能性。同時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適當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事不對人的監督,不但不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反而會促使“一把手”認真依法行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