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協是指破產人在破產財產分配未經法院認可之前,以終結破產程式為目的,與破產債權人會議達成的清償債務的協定。是中國台灣破產法中對破產宣告後進行的和解程式的稱謂,有的國家稱為強制和解或強制和議。調協的作用已不在於預防破產,而是為使破產程式儘快終結,減少破產費用,使債權人早日獲得清償。調協的程式、要件、效力等與和解基本相同。法院若認定破產人無履行誠意或已有不正當行為時,可以不許調協提出進行。例如破產人所在不明,破產人因詐欺和解或破產受到有罪判決,或是詐欺破產犯罪的追究尚在進行中等。破產人應按調協方案規定清償債務。在發生破產人不履行調協方案等情況時,法院可撤銷調協,重新進行破產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協
- 外文名:harmonize
- 拼音:tiáoxié
- 注音:ㄊㄧㄠˊ ㄒㄧㄝ 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