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協

調協

調協是指破產人在破產財產分配未經法院認可之前,以終結破產程式為目的,與破產債權人會議達成的清償債務的協定。是中國台灣破產法中對破產宣告後進行的和解程式的稱謂,有的國家稱為強制和解或強制和議。調協的作用已不在於預防破產,而是為使破產程式儘快終結,減少破產費用,使債權人早日獲得清償。調協的程式、要件、效力等與和解基本相同。法院若認定破產人無履行誠意或已有不正當行為時,可以不許調協提出進行。例如破產人所在不明,破產人因詐欺和解或破產受到有罪判決,或是詐欺破產犯罪的追究尚在進行中等。破產人應按調協方案規定清償債務。在發生破產人不履行調協方案等情況時,法院可撤銷調協,重新進行破產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協
  • 外文名:harmonize
  • 拼音:tiáoxié
  • 注音:ㄊㄧㄠˊ ㄒㄧㄝ 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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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詞目】調協
【注音】tiáoxié
【英譯】harmonize
【釋義】①調和;配合適當。②協調。
【出處】艾青 《火把》詩:“人生應該是一種把自己貢獻給群體的努力,一種個人與全體取得調協的努力。”

其它相關

【示例】殷謙雜文集《殷謙雜文全集》:“文學是什麼?文學就是一種‘道德平衡器’,它震懾著人們自私貪婪的內心,為讀者提供人生觀和價值觀上的支持和啟示和支持,它擁有一種巨大的力量來調協我們的生活,使人心有所懼,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夠正當地生活。如果文學的天性泯滅了,並隨著墮落的時代淪為人們娛樂的消費品,那就不是真正的文學了,同樣也喪失了文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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