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14年02月25日,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成立;
2014年12月02日, “e租年享”、“e租月享”上線發布
2014年12月22日,“e租樂盈”上線發布
2014年12月28日,“e租樂享”、“e租富盈”、“e租富享”上線發布
2015年12月08日,e租寶平台投資總額累計已超過750億元。
平台產品
e租財富、e租穩盈、e租年享、e租年豐、e租富盈和e租富享6款產品。
管理團隊
彭力:安徽鈺誠控股集團董事會執行局委員、執行長,e租寶聯合創始人
張敏:安徽鈺誠控股集團董事、總裁, e租寶聯合創始人
劉建勝:安徽鈺誠控股集團CTO、科研中心負責人,電商運營部聯席總經理
溫元凱:鈺誠集團、鈺誠雲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監事
王馬:鈺誠雲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寧:鈺誠集團融資租賃項目總監
譚俊、和君:諮詢合伙人、e租寶聯合創始人
張玉生:鈺誠雲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蒲君民:鈺誠雲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聯席董事長
潘淑娟:鈺誠集團獨立董事、鈺誠融資租賃研究中心主任
非法集資
調查進程
2015年12月3日,e租寶深圳寶安分公司被經偵突查,40餘人被帶走。其官方隨後回應稱,系深圳某代銷公司員工協助當地經偵部門例行了解情況,而且在當日晚間“相關配合檢查人員就已全部返回”。
2015年12月8日,e租寶位於北京數碼大廈的信息化研發中心及位於安聯大廈的辦公場所被警方調查。
2015年12月8日晚間,e租寶的官方網站與APP就已無法打開。
2015年12月9日,e租寶又通過官方微博發布《e租寶告客戶書》,稱“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寶平台依然可以進行正常的註冊、充值、投資、贖回、提現交易。19:00之後,e租寶平台配合接受相關部門檢查,為防止不實傳言引發恐慌和無序贖回、提現,本著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則,e租寶平台向社會各界宣布暫停平台交易。”
2015年12月10日晚7點左右,e租寶在官方微博發布一則聲明,證實正在接受調查,原因是“經營合規問題”。e租寶網站及線下機構停止推廣、發布新品,亦暫停其他日常業務。
2015年12月16日,廣東省公安廳官方通報,稱各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已對“e租寶”網路金融平台及其關聯公司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立案偵查。警方已對涉案相關
犯罪嫌疑人採取
強制措施,對涉案資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官方訊息稱,深圳公安機關已經對e租寶網路金融平台及其關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立案偵查。
事件影響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農資本在官網發布公告稱,因“某寶”事件的持續發酵,引發了P2P行業的市場恐慌,大量投資人都在申請贖回自己的投資款項,打亂公司原有的發展規劃,因此決定暫停業務。
案件受理
2016年8月15日,e租寶實際控制人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集資詐欺罪,董事長、董事局主席丁寧、總裁張敏等11人涉嫌集資詐欺罪,黨委書記、營運長王之煥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由
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受理。
一審開庭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宋在慶、孫藝堯等5人涉嫌非法走私貴重金屬、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案在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在慶、孔藝堯等5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出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同時,在被告人宋在慶的組織下,5被告還多次違反國家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貴重金屬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對被告人宋在慶數罪併罰;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邊)境罪對被告人孔藝堯等4人數罪併罰。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發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等10人涉嫌集資詐欺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寧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組織、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網際網路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人民幣762億餘元,扣除重複投資部分後非法吸收資金總計人民幣598億餘元。至案發,集資款未兌付總計人民幣380億餘元。
另經審查,相關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還涉嫌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以及偷越國境罪被一併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欺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欺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台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欺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判決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丁寧等26人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抗訴一案,二審維持原判。
立案執行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犯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一案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