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親屬移民簽證在審理期間的嚴重積壓,且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親屬移民2A類)因為有移民傾向,在排期到前無法合法取得何其他簽證來美,因此LIFE法案特別為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設立一個“V”簽證,以便讓這些人可以合法來美國並獲得工作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V簽證
- 外文名:V visa
- 不適用於:每個永久居民的外籍配偶
- 條件:在LIFE 法案通過前遞交的
- 時間限制:2000年12月21日當天或之前
V簽證並不適用於每個永久居民的外籍配偶﹐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才可以申請新的“V”簽證:
(1) 親屬移民的申請是在LIFE 法案通過前遞交的,也就是說在2000年12月21日當天或之前
(2) 等待移民期間已經超過3年。這個綠卡必須已經向移民局提出至少三年,而等待移民局審理,或綠卡的申請已經通過而綠卡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待綠卡的期間超過三年。
比較值得注意是,這個法律並不會因為這些人在美國非法居留而將他們的申請排除在外(12(a)(9)(B)不適用此條款),同時這個新法也允許這些人在美國提出調整身份而成為新的“V”類申請者即使他們已經在美國非法居留(12(a)(6)(A)與(9)(B)不適用)。
新的“V”簽證:綠卡的配偶及子女將可以申請“V”簽證,這個新的“V”簽證是針對提出移民申請後超過3年或以上的人士所設的,擁有“V”簽證的人士可以申請工作許可並免於被遞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