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奈頓檢驗標準

“M奈頓”(M’Naghten)規則在美國刑法中的歷史沿革可以肯定的是,“M奈頓”規則絕對不是普通法歷史當中第一個關於“精神耗弱者”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和其他理論一樣,‘M奈頓’規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從很大程度上而言,其僅僅是歷史上類似規則的歸納總結或者較為系統的說明而已。‘M奈頓’規則是Rex v.Aronald;16 How.St.Tr.695(1724);Ferrers’Case;19 How.St.Tr.886(1760);Bellingham’s Case(1812)等判例的綜合。”[1]還有的學者認為,“後來被稱之為‘M奈頓’規則的精神耗弱檢驗方式可最早追溯到1582年,林肯律師學院(Lincolns’Inn)的威廉·蘭帕德(William Lambard)宣稱,如果是天生的精神耗弱之徒在其癲狂之際,抑或根本不可能明辨是非的頑童,所實施的危害他人生命的行為不可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因為畢竟不能說其具有意志和理解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M奈頓檢驗標準
  • 外文名:M'Naghten Rules
一、"M奈頓"(M’Naghten)規則在美國刑法中的歷史沿革可以肯定的是,"M奈頓"(M’Naghten)規則絕對不是普通法歷史當中第一個關於"精神耗弱者"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和其他理論一樣,‘M奈頓’(M,Naghten)規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從很大程度上而言,其僅僅是歷史上類似規則的歸納總結或者較為系統的說明而已。
背景:
M奈頓(M'Naghten)刺殺英國總理案。1843年1月20日蘇格蘭公民M奈頓試圖刺殺大不列顛總理大臣羅伯特·皮爾(Robert Peel),但他誤殺了總理大臣的秘書愛德華·德拉蒙德(Edward Drummond)。M奈頓因謀殺而在倫敦中心刑事法院接受審判。後來陪審團基於精神病的理由對M奈頓作了無罪裁定,法院因此作了無罪判決。然而,這一判決激起了英國公眾的強烈抗議,並引發了關於精神病辯護有效性的法律和政治爭論。
M奈頓規則(M'Naghten Rules):
英國精神病的法律標準確立於M奈頓(M'Naghten)案。在該案的審理中,法院第一次允許被告人基於精神病學領域的科學證據以確立因精神病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辯護。法院對M奈頓的無罪判決不但引發了英國公眾、政治家和學者的不滿,還招致了維多利亞(Victoria)女王的譴責。維多利亞女王要求上議院召集普通法法官解釋並證明無罪判決的正當性。被召集的15個法官中有14人維持了原判決,並且法官們宣布了M奈頓規則,確立了現在稱之為刑事責任能力“對—錯”檢驗標準。M奈頓規則的主要內容即:“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應當告訴陪審團成員,每一個人都被推定為精神正常,並且任何人均擁有足夠的理性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除非相反的證明使他們相信行為人精神不正常。為了確立基於精神病的辯護,必須明確證明在行為實施時被告人受精神病的影響,以至不知道他所為行為的性質,或即使他知道行為的性質,他也不知道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M奈頓案審判在英國法律上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因為它第一次允許被告人依靠“全新領域”的精神病學的科學證據證明自己因為精神疾病而無責任能力。但M奈頓規則出台後也受到了諸多的批評。其中最主要的批評是該規則僅僅關注被告人的意識能力,忽視了行為人的意志能力或自由意志,顯得過於狹隘。因為精神病不僅僅或主要不是影響認識或智力機能,而是影響病者的整個個性,包括意志和情感。因此,精神病者通常知道他自己行為的性質,即行為是錯誤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因精神病還是實施了這一行為。而且有學者還指出:“該規則沒有考慮因精神病而意識能力受影響的程度,它只是在被告人完全不知其行為的性質時才作出無罪裁定。”
美國精神病法律標準就是發端於M奈頓案。 在1954年以前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除兩個州外)均採納了M奈頓規則 。現在該標準仍是一些法院認定精神病的意識標準。 不過,一些法院從意志方面對該標準進行修改,即為那些明知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屈從於一種不可抵抗的衝動、進而無法阻止自己去犯罪的被告人開脫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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