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關於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海關公約》(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it of Goods,ITI Convention)。1971年6月7日由海關合作理事會在布魯塞爾制定,同時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ITI條約
- 外文名: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it of Goods,ITI Convention
- 制定時間:1971年6月7日
- 地點: 布魯塞爾
《ITI公約》的目的,《ITI公約》的內容,《ITI公約》的適用範圍,
《ITI公約》的目的
《ITI公約》的目的,是為了加速國際貨運和國際直達貨運的日益增長,給予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便利,使國際貿易獲得重大利益。
《ITI公約》的內容
《ITI公約》共14章62條。第1章,定義;第2章,適用範圍;第3章,運輸車櫃的技術條件;第4章,海關封志和固定物;第5章,保證及聯保公會;第6章,違法行為;第7章,發生違法案時對聯保公會的索賠權;第8章,在裝貨和起運地辦理的海關手續;第9章,在沿途海關應辦的手續;第10章,在到達地海關應辦的手續;第11章,ITI地區;第12章,實行行政互助;第13章,雜則;第14章,附則。對於國際轉運和過境運輸所能涉及到的問題分別作出規定,如《ITI公約》第1條對“運輸車櫃”、“特種裝載貨物”、“進口各稅”、“ITI業務”、“裝貨地海關”、“起運地海關”、“沿途經過的海關”、“到達地海關”、“載貨清單”、“ITI地區”、“ITI申報單格式”、“ITI申報單”、“聯保公會”、“聯保總會”、“聯保證”、“報運人”、“人”、“批准”、“理事會”等詞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ITI公約》的適用範圍
《ITI公約》適用於包括航海、航空或陸路行程須經過公約締約國關境的運輸業務。公約規定了對轉運的運輸車櫃或特種裝載貨物的海關封志和固定物要求;規定此項運輸應由聯保公會保證;規定了發生違法行為時的索賠;規定了在起運地、沿途及到達地海關分別應辦的手續;規定締約國可通過雙邊或多邊協定,設立若干國際轉運地區以簡化手續。公約對有關爭議的處理及批准、加入、生效、廢約程式也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