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名: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機構簡介,成立背景,工作宗旨,業務程式,機構特點,
機構簡介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英文全稱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依華盛頓公約而成立。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是一個絕對地國際性法人組織。 中心設立的目的在於增加已開發國家投資者向開發中國家進行投資的信心,並通過仲裁和調解方式來解決投資爭議。它要求爭議的雙方須為公約的成員國,爭議主體為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代理機構。其解決的爭議性質必須為直接由投資引起的法律爭議。
ICSID的案件一般都是一方為締約國,一方為另一締約國的國民,而爭議的內容主要涉及締約國是否違反了保護其它締約國的國民(投資人)的國際義務。 ICSID的仲裁庭在審理案件中特別注意區分契約請求和ICSID請求。前者為私法意義上違約救濟請求,而後者則主要是指締約國違反條約義務或者其他國際法義務。在Azinian訴墨西哥一案中,仲裁庭指出單純違反契約的政府行為並不足以構成ICSID的訴因,只有在締約國棄絕正義(a denial of justice),如拒不受理合法訴訟,過分的遲延,嚴重的欠缺公正或者顯然惡意的曲解法律,從而構成違反了公正對待(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作為投資人的其他締約國國民的國際義務(在本案中直接源於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才構成ICSID的訴因。卡洛斯·亨瑞奇2007-2009 ICSID 理事長
在雙邊投資協定中,締約國往往約定保證履行或者遵守投資契約,這樣條款被稱為傘式條款(umbrella clause)。 在SGS訴巴基斯坦一案中,原告代理人即提出根據瑞士與巴基斯坦的雙邊條約中的傘式條款的約定,違反個別投資契約的行為升格或者轉化為違反條約的行為,然而該仲裁庭卻認為,將數量眾多和內容各異的契約義務,都轉換為國際公法上的國家義務顯然不妥當。最近(2006年4月27日)在(27 April 2006) El Paso國際能源公司訴阿根廷一案中,仲裁庭再次否定了傘式條款將契約義務升格的國際義務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