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系統

1853年,法國巴黎的醫學統計學家耶克.貝蒂榮(Jacques Bertillon)提出疾病死亡原因統計分類法,受到政府與公共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視,在進50年中幾經修訂,逐步推廣使用,它便是當今國際疾病分類法的第一版。此後,在1900年、1920年、1929年、1938年的巴黎國際統計學會議上被命名為“國際死因分類法(international list of causes of death)”的第2~5版,簡稱ICD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ICD系統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list of causes of deat
  • 全稱:國際死因分類法
  • 命名單位:巴黎國際統計學會議
發展歷程,使用規模,

發展歷程

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接管後更名為“國際疾病、外傷與死因統計分類法”第六版,首次成為一個綜合性的疾病分類法,同時包括了精神疾病分類法。
1957年,公布了ICD-7。到1959年官方使用ICD的國家有英國、芬蘭、紐西蘭、秘魯和泰國。
1966年,公布了ICD-8。兩年後逐步推廣使用,英國、法國、德國、斯堪的納維亞國家都予以接受。ICD-8中隊全部疾病都添加了描述性定義,對診斷名詞做出了界定與解釋,並且列出同義的其他診斷名詞,確定包括不包括,這是一大進步。
1975年,WHO公布了ICD-9,與ICD-8大致相同。
目前仍在使用的ICD-10是於1992年正式公布。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終於在1992~1994年先後完成並出版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簡稱ICD-10)的三卷書。ICD-10的特變是每個疾病的論斷都列出了診斷指標與鑑別診斷要點,其診斷指標與分類方法明顯受到DSM-Ⅲ的影響,但又保持了自己的某些特色。
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使用規模

世界衛生組織1997年報告世界上已有38個國家使用或計畫使用ICD-10。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ICD-10的使用將不再以10年為修訂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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