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68—2013《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3年02月07日發布,自2013年08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68—2008《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
前言,範圍,規範引用檔案,診斷原則,急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診斷分級,急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處理原則,治療原則,其他處理,附使用說明,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的5.1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68—2008《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與GBZ 68—2008相比主要變化
如下:
——刪除了原標準中“觀察對象”;
——修改了慢性輕度苯中毒、慢性中度苯中毒指標中血小板界限值。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負責起草;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浙江省台州市中心醫院、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參與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鄒和建、呂玲、萬偉國、黃簡抒、倪為民、孫道遠、李恩惠、王佩麗、曹鐘興、張凱競、楊雲芳。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3230—1982、GB 3230—1997;
——GBZ 68—2002、GBZ 68—2008。
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診斷書寫格式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苯引起中毒的診斷及處理。接觸含苯的工業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學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採用本標準。
規範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6180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76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8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GBZ 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診斷原則
急性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
診斷分級
急性苯中毒
重度中毒
吸入大量苯蒸氣後出現下列臨床表現之一者:
a)中、重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呼吸循環衰竭;
c)猝死(見GBZ 78)。
慢性苯中毒
b)血小板計數大多低於80×10/L。
4.2.2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輕度中毒症狀,並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傾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白細胞計數低於4×10/L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伴血小板計數低於80×10/L;
b)白細胞計數低於3×10/L或中性粒細胞低於1.5×10/L;
c)血小板計數低於60×10/L。
4.2.3重度中毒
在慢性中度中毒的基礎上,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全血細胞減少症;
b)再生障礙性貧血;
c)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d)白血病。
處理原則
治療原則
慢性中毒
其他處理
急性中毒
病情恢復後,輕度中毒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原則上調離原工作。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慢性中毒
附使用說明
A.1引起苯中毒的作業、工種
10.2A.2苯中毒引起的猝死
個別接觸極高濃度苯的勞動者可發生猝死,其診斷可參照GBZ 78。
10.3A.3血常規檢驗方法
各醫療單位的血常規檢驗方法不盡相同,有用顯微鏡直接鏡檢,或自動血細胞計數儀。本標準規定採用經靜脈採血,自動血細胞計數儀檢驗方法(見WS/T 244和WS/T 245)。採用其他方法測定和分析結果時,應注意到與本標準所用方法的差異。
10.4A.4周圍血細胞形態學檢查
10.5A.5骨髓象檢查
骨髓象檢查有利於了解造血損害的情況。在慢性中毒患者,對某系血細胞異常、全血細胞減少症、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白血病的及時診斷與鑑別診斷均有很大幫助。一次骨髓塗片結果與病情不一定完全平行,對於不能明確診斷的病例,有必要作多次、多部位骨髓穿刺或活檢。
10.6A.6慢性苯中毒作業工齡的界定
慢性苯中毒多見於苯接觸時間超過3個月者。但部分患者連續作業工齡少於3個月,其每日苯接觸時間長,苯濃度高,出現周圍血一系或多系細胞計數減少,甚至表現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但此類再生障礙性貧血經積極治療後,預後相對較好。這類患者發病特點與典型的慢性中毒有所區別,在發病時間上屬於“亞急性”,但其臨床表現與“慢性苯中毒”相似,這與通常“亞急性中毒與急性中毒臨床表現接近”的普遍規律不符。本標準中仍將其歸類予慢性苯中毒。但應重視此類患者,積累更多資料,以利今後標準的修訂。
10.7A.7苯所致白血病
苯所致白血病已列入GBZ 94,該標準規定苯所致白血病診斷累計作業工齡應為1年以上(含1年),潛隱期1年以上(含1年)。在診斷“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時,應執行GBZ 94。
10.8A.8苯中毒診斷的命名及其書寫格式
規範診斷命名和書寫格式有利於診斷工作、積累臨床資料、指導治療和今後的研究。急性苯中毒命名及書寫方式為:“急性輕度苯中毒”或“急性重度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的命名及書寫格式為:
a)慢性輕度苯中毒:
1)慢性輕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
2)慢性輕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3)慢性輕度苯中毒(血小板減少症)。
b)慢性中度苯中毒:
1)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伴血小板減少症);
2)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伴血小板減少症);
3)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
4)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5)慢性中度苯中毒(血小板減少症)。
c)慢性重度苯中毒:
1)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細胞減少症);
2)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礙性貧血);
3)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