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68—2013 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68—2013《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3年02月07日發布,自2013年08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68—2008《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

前言,範圍,規範引用檔案,診斷原則,急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診斷分級,急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處理原則,治療原則,其他處理,附使用說明,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的5.1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68—2008《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與GBZ 68—2008相比主要變化
如下:
——刪除了原標準中“觀察對象”;
——修改了慢性輕度苯中毒、慢性中度苯中毒指標中血小板界限值。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負責起草;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浙江省台州市中心醫院、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參與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鄒和建、呂玲、萬偉國、黃簡抒、倪為民、孫道遠、李恩惠、王佩麗、曹鐘興、張凱競、楊雲芳。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3230—1982、GB 3230—1997;
——GBZ 68—2002、GBZ 68—2008。
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診斷書寫格式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苯引起中毒的診斷及處理。接觸含苯的工業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學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採用本標準。

規範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6180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76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8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GBZ 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WS/T 244血小板計數參考方法
WS/T 245紅細胞白細胞計數參考方法

診斷原則

急性苯中毒

根據短期吸入大量苯蒸氣職業史,以意識障礙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參考實驗室檢測指標,進行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損害,方可診斷。

慢性苯中毒

根據較長時期密切接觸苯的職業史,以造血系統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參考實驗室檢測指標,進行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骨髓象改變,方可診斷。

診斷分級

急性苯中毒

輕度中毒短期內吸入大量苯蒸氣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黏膜刺激症狀,伴有輕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重度中毒
吸入大量苯蒸氣後出現下列臨床表現之一者:
a)中、重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呼吸循環衰竭;
c)猝死(見GBZ 78)。

慢性苯中毒

輕度中毒有較長時間密切接觸苯的職業史,可伴有頭暈、頭痛、乏力失眠記憶力減退、易感染等症狀。在3個月內每2周複查一次血常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白細胞計數大多低於4×10/L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
b)血小板計數大多低於80×10/L。
4.2.2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輕度中毒症狀,並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傾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白細胞計數低於4×10/L或中性粒細胞低於2×10/L,伴血小板計數低於80×10/L;
b)白細胞計數低於3×10/L或中性粒細胞低於1.5×10/L;
c)血小板計數低於60×10/L。
4.2.3重度中毒
在慢性中度中毒的基礎上,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全血細胞減少症;
d)白血病

處理原則

治療原則

迅速將中毒患者移至空氣新鮮處,立即脫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膚注意保暖。急救原則與內科相同,忌用腎上腺素
慢性中毒
無特殊解毒藥,治療根據造血系統損害所致血液疾病給予相應處理。

其他處理

急性中毒
病情恢復後,輕度中毒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原則上調離原工作。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慢性中毒
一經診斷,即應調離苯及其他有毒物作業的工作。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附使用說明

A.1引起苯中毒的作業、工種
苯在生產中主要用作溶劑、稀釋劑和化工原料。以苯作為溶劑或稀釋劑,或以苯作為生產原料的作業、工種,均有可能發生苯中毒。
10.2A.2苯中毒引起的猝死
個別接觸極高濃度苯的勞動者可發生猝死,其診斷可參照GBZ 78。
10.3A.3血常規檢驗方法
各醫療單位的血常規檢驗方法不盡相同,有用顯微鏡直接鏡檢,或自動血細胞計數儀。本標準規定採用經靜脈採血,自動血細胞計數儀檢驗方法(見WS/T 244和WS/T 245)。採用其他方法測定和分析結果時,應注意到與本標準所用方法的差異。
10.4A.4周圍血細胞形態學檢查
目前職業健康監護體檢中因採用自動血細胞計數儀進行檢測,不能觀察周圍血細胞形態的改變。當周圍血細胞計數出現異常時,應進行顯微鏡下形態學檢查。一些患者在發生苯白血病或在轉變為白血病前,表現為周圍血白細胞計數增高。此時,還可有白細胞核象改變和形態異常,包括出現原始細胞、幼稚細胞、粒細胞核大小不一、空泡變性、核變性等;當苯毒性作用累及紅系時,可以出現紅細胞血紅蛋白形成障礙,細胞大小改變等;在出現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時,周圍血細胞多表現為細胞大小改變,核漿比例異常等。形態學檢查有助於慢性苯中毒的診斷及鑑別診斷。
10.5A.5骨髓象檢查
骨髓象檢查有利於了解造血損害的情況。在慢性中毒患者,對某系血細胞異常、全血細胞減少症、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白血病的及時診斷與鑑別診斷均有很大幫助。一次骨髓塗片結果與病情不一定完全平行,對於不能明確診斷的病例,有必要作多次、多部位骨髓穿刺活檢
10.6A.6慢性苯中毒作業工齡的界定
慢性苯中毒多見於苯接觸時間超過3個月者。但部分患者連續作業工齡少於3個月,其每日苯接觸時間長,苯濃度高,出現周圍血一系或多系細胞計數減少,甚至表現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但此類再生障礙性貧血經積極治療後,預後相對較好。這類患者發病特點與典型的慢性中毒有所區別,在發病時間上屬於“亞急性”,但其臨床表現與“慢性苯中毒”相似,這與通常“亞急性中毒與急性中毒臨床表現接近”的普遍規律不符。本標準中仍將其歸類予慢性苯中毒。但應重視此類患者,積累更多資料,以利今後標準的修訂。
10.7A.7苯所致白血病
苯所致白血病已列入GBZ 94,該標準規定苯所致白血病診斷累計作業工齡應為1年以上(含1年),潛隱期1年以上(含1年)。在診斷“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時,應執行GBZ 94。
10.8A.8苯中毒診斷的命名及其書寫格式
規範診斷命名和書寫格式有利於診斷工作、積累臨床資料、指導治療和今後的研究。急性苯中毒命名及書寫方式為:“急性輕度苯中毒”或“急性重度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的命名及書寫格式為:
a)慢性輕度苯中毒:
1)慢性輕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
2)慢性輕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3)慢性輕度苯中毒(血小板減少症)。
b)慢性中度苯中毒:
1)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伴血小板減少症);
2)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伴血小板減少症);
3)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
4)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5)慢性中度苯中毒(血小板減少症)。
c)慢性重度苯中毒:
1)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細胞減少症);
2)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礙性貧血);
3)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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