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A(歐洲航空安全局的簡稱)

EASA(歐洲航空安全局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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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大戰以後,世界航空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美國,他幾乎一度壟斷了社會主義陣營國家之外的全部大型商用客、貨機市場。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歐洲國家也不甘示弱,決定通過整合歐洲的技術和資源,聯合設計、製造大型商用飛機,同美國分享龐大的世界航空業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航空安全局
  • 外文名: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 縮寫名稱:EASA
  • 正式成立時間:2002年6月
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 - 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第二次大戰以後,世界航空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美國,他幾乎一度壟斷了社會主義陣營國家之外的全部大型商用客、貨機市場。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歐洲國家也不甘示弱,決定通過整合歐洲的技術和資源,聯合設計、製造大型商用飛機,同美國分享龐大的世界航空業市場。隨後歐洲成立了“聯合適航局”,他最初成立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建立對大型飛機和發動機的通用型號代碼,以滿足歐洲航空業的需要,尤其是幾個國家間相互協作製造飛機(Airbus)的需要。到1987年,該機構的工作已經擴展到飛機的運營、維修、人員執照和設計認證等領域,覆蓋生產、設計、維修機構的認證和通用程式。
1990年,在塞布魯斯會議上,“聯合航空局(JAA)”正式成立,簽署《聯合航空局協定》的國家成為JAA的成員。他的主要職責就是制定和完善JAR(聯合航空規則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其內容涉及飛機的設計和製造、飛機的運營和維修,及民用航空領域的人員執照等,並進行相關管理和技術程式的制定。JAA的成立,保證了成員國間的合作,使各成員國之間的航空安全水平達到一個較高的水準。同時JAA的另一項職責是:同世界上在民用航空領域有影響力的區域或國家航空當局進行交流與合作,並通過締結國際協定,促使世界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安全標準和要求達到JAA的安全水平。但是JAR的所有要求對其成員國都不具有法律效率,各國的航空當局還會根據自己國家的情況或高或低的制定自己的航空法規,歐洲各國間的航空規則標準不能完全統一,這不利於歐洲區域一體化的進一步的發展,也不能滿足歐洲航空領域未來的需要。因此,客觀上就需要一個擁有更大權利的、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組織來統一管理歐洲的航空領域,這就是歐洲聯盟領導下的“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EU)是歐洲最大的、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在介紹EASA之前,先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歐盟的由來,這樣有利於對EASA的組織機構的理解。歐盟是由歐共體發展而來的,他的最雛形是在1952年,由歐洲六國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其目的是消除歐洲各國在煤鋼貿易中的關稅壁壘,有利於各成員國間的煤鋼貨物的流通。在1957年,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5年三個機構合併為“歐洲共同體”(簡稱歐共體),到1973年,歐共體成員擴大到12個國家,成為歐洲國家經濟、政治利益的代言人。眾所周知,歐洲的國家領土面積較小,資源也分布不均,如果在流通領域存在關稅壁壘不利於各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二戰以後,歐洲各國實力的下降,使他們意識到只有通過經濟乃至政治上的聯合,即從初級的經濟聯盟到高級的經濟聯盟,再過渡到政治的聯盟才是保持歐洲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地位的最好辦法。因此,“歐洲聯盟”也就應運而生了,在1993年,歐盟正式建立並取代歐共體,歐洲國家邁出了走向統一的重要一步。
自歐盟成立以來就一直在為歐洲尋找一個類似於美國的聯邦航空局(FAA)的航空安全機構,來負責起草並制定全歐盟的民用航空安全和環境方面的規定,使其達到較高安全水平的要求;並在整個歐洲實施統一的航空管理和監控實施機制,將其提升到世界級水平。除了幫助確保一致性和高水平的航空安全,該機構也有助於推進航空工業的競爭力,從而促進有效率的管制和降低航空公司、製造廠家、服務組織和其它業內機構的取證成本。
2002年6月,歐盟(EU)十五國在布魯塞爾的會議上決定成立“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目標是最大限度的保護公民的安全,促進歐盟航空業的發展。EASA將接替所有JAA的職能和活動,同時允許非歐盟的JAA成員國和其他非歐盟的國家加入。在此,歐洲自由貿易組織(挪威,瑞士和冰島)在EASA成立後加入了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起草民用航空安全法規,它還將給歐盟提供技術上的專家,並對有關的國際協定的結論提供技術上的幫助。除此之外,該機構執行與航空安全相關的運行頒證工作,例如航空產品和有關設計,製造和維護的組織的認證。這些認證活動有助於確保適航性和環保標準在成員國內達到同等水平。客觀上也要求在歐盟內部必須有這樣一個權力機構進行立法和對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因此在同年的七月歐盟委員會一致通過編號為1592/2002的法案,也是EASA的一個基本立法檔案.檔案中規定,要建立持續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通用規則,建立歐洲航空安全局確保實施其法規規定的職能.並通過第二級的立法,建立有關所有機型的持續適航標準,同時也規定了負責飛機設計、製造和維修相關的機構和人員的安全標準。在2003年9月,通過了1702/2003的實施規則-產品審定部分,它包括一個實施法規-21部和相關的審定規範(CS-23,CS-25,CS-E等)。在同年的11月,又通過了2042/2003的實施規則-維護部分,它包括四個實施法規-M部(適航)、145部(維修機構)、66部(放行人員)、147部(維修培訓機構)和相關AMC(當局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和GM(指導檔案)。今後EASA還將法規範圍擴大到飛機營運人的運行規範和飛行員執照等方面。
EASA的總部將由現在臨時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辦公地點遷到德國的科隆。EASA的成立,對全球民用航空業帶來了巨大的影象力。由於歐盟從十五國擴大到二十五國,新成員的加入為其歐盟航空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勞動力和貨物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動是歐盟的一個基本原則。經過EASA批准的產品和服務將適用於整個歐洲,無須再取得各國的批准。因此,現在西北歐的航空公司把航空維護、修理和翻修工作轉移到低成本的東歐和亞洲的維修公司,可以降低營運成本20~40%。究其原因維修業成本70%是勞務費,所以工資水平低而又有必要技術的國家在這方面就有明顯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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