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內容
前 言
本套用說明是 CNAS 根據痕跡鑑定領域的特性對 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並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因此,本套用說明採用針對 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的具體條款提出套用說明的編排方式,故章節號是不連續的。
本套用說明應與 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範圍
1.2 本套用說明適用於CNAS對所有從事痕跡鑑定領域鑑定活動的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的認可。
引用標準、術語和定義
2.1 引用標準
本套用說明主要參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的相關內容。
2.2 術語和定義
本套用說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中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
通用要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2.1 鑑定機構應制定保護客戶機密信息的政策或程式檔案。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應對鑑定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保密,包括:國家機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秘密。因法律規定所進行的強制性鑑定,鑑定結果只能報告委託方。
3.3 獨立性
管理要求
4.1 組織
4.1.6 鑑定機構應:
(c)明確對鑑定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人員、
授權簽字人、鑑定人和技術支持人員的崗位所需的職稱、經歷、專業技能等要求。
(d) 由熟悉相應鑑定方法、程式和結果評價的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對鑑定人、技術支持人員和在培人員進行監督。
(e) 痕跡專業的技術管理者應由痕跡鑑定專業基礎紮實、知識結構滿足痕跡專業要求、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
4.2 管理體系
4.3 檔案控制
4.4 委託受理
4.4.1 鑑定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委託受理控制程式,以確保:
(h) 在接收檢材/樣本時,應對其來源、名稱(或原有的標識)、數量、狀態(造型主體、造型客體的物理性狀)、採集或提取的方法、包裝保存的狀態、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和記錄,並標註唯一性標識。如發現檢材/樣本有異常情況,應向委託方問詢和核實,並在受理協定中註明。
(i) 鑑定過程中,如果對檢材/樣本可能產生損失、損傷、損壞,應向委託方說明並得到確認和記錄。 委託受理時,鑑定機構應與委託方確認鑑定時限,鑑定時限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如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鑑定時限的,應徵得委託方同意,並在受理協定中註明。但補充樣本的時間不計算在鑑定時限之內。
4.5 分包
4.6 服務和供應品的採購
4.7 服務客戶
4.7.1 鑑定機構應當與客戶保持技術方面溝通。應當將鑑定過程中的任何延誤或主要偏離通知客戶;根據檢測/檢驗結果給出的鑑定意見、解釋說明、建議、指導意見等溝通內容應予記錄。
4.8 投訴
4.9 不符合鑑定工作的控制
4.10 改進
4.11 糾正措施
4.12 預防措施
4.13 記錄的控制
4.13.1 總則
4.13.2 技術記錄
4.13.2.1 痕跡鑑定的技術記錄應能夠追溯到原鑑定的檢驗過程和鑑定意見的形成條件、依據。技術記錄應包括但不限於:
——檢驗時間、地點、人員、設備、方法、氣候、場所環境等信息;
——檢材/樣本的來源、名稱、數量、狀態及唯一性標識;
——實驗樣本製作過程、具體方法、取樣的數量及其唯一性標識;
——檢材/樣本特定特徵的數量、質量及是否具備鑑定條件的評價;
——檢材/樣本檢驗中特徵符合點、差異點的客觀狀況及評價;
——檢驗結果的綜合分析、研判和鑑定結論;
——檢材/樣本檢驗中的流轉保全狀況和檢驗完畢後的處置意見、去向;
——鑑定人獨立檢驗的過程及發現;
——鑑定組共同討論的過程,特別是鑑定人之間意見分歧時,不同鑑定人的意見,以及做出最終鑑定意見的過程。
4.14 內部審核
4.15 管理評審
技術要求
5.1 總則
5.2 人員
5.2.1 鑑定人應取得本專業執業資格證書,並具備鑑定專業或其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10年以上本專業鑑定經歷,其他相關專業的鑑定人應有痕跡鑑定專業技術系統培訓經歷; 痕跡鑑定授權簽字人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熟悉本鑑定領域鑑定/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各種技術設備;具備組織解決技術問題的能力、分析能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後在本鑑定專業連續從業5年以上。
5.2.2 鑑定機構應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痕跡鑑定專業執業資格的鑑定人。
5.2.3 鑑定機構聘用的技術支持人員,應滿足相應崗位任職資格的要求;並能夠按照管理體系的要求進行工作;應制定年度監督計畫,每12個月進行至少1次以上技能考核,應確保人員勝任且受到監督。 鑑定機構應有程式以評估與選擇提供意見的外部專家,並建立專家會診制度;應對外部專家的資歷、經驗和能力水平進行審查,建立專家庫;鑑定人應對專家意見進行審查並對適用性負責。
5.2.4 鑑定機構的培訓計畫應與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在以下情況時,鑑定機構需對人員進行重新培訓和技能考核:
——人員的職責、崗位發生改變;
——政策、過程、程式、技術發生更改;
——人員離崗一年以上。
培訓須注重培訓結果有效性的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書面知識理解;
——現場操作、專業判斷、綜合分析;
——言語表達和文字組織等能力;
——實操技能與設備操作的熟練程度。
鑑定機構每24個月應對其人員進行至少1次重新培訓;每12個月應進行1次以上技能考核,並記錄。
在一個認可周期內,對鑑定機構工作人員的考核內容必須覆蓋其所從事技術工作的全部內容。 如果有人員未達到考核的能力要求,鑑定機構應有規定採取的處置措施。
5.2.8 鑑定機構應保留與鑑定相關人員的教育、專業資格、崗位授權、鑑定能力、在職培訓、工作經歷和業務水平的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痕跡及相關專業的教育記錄,如學歷/學位證書、專業培訓證書等;
——痕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執業證書;
——痕跡專業能力考核、評價及鑑定人、授權簽字人等上崗的記錄;
——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的評價記錄;
——專業工作經歷與業務水平評價記錄。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
5.3.4 鑑定機構應有保障人員安全的環境設施和確保全全操作的作業指導書。在槍彈痕跡、爆炸物品、高危物品等檢驗區應配備保障人身安全的設施和防護裝備;在鑑定機構以外場所工作時,應具有(適應時)保護其高危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鑑定槍彈、爆炸物、劇毒、輻射、生物污染等物證,及在高空、高溫、高寒等環境中檢驗的防範措施。
5.4 鑑定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5 設備
5.5.2 鑑定機構應制訂檢測型設備和功能型設備的校準或核查程式。對結果有重要影響的檢測設備(如量具等)應進行校準或檢定;對結果有影響的功能性檢驗設備(如低倍顯微鏡、比較顯微鏡等),或不能進行校準的檢測分析設備,應進行功能性核查,確保設備或軟體處於完好狀態,並滿足相應的檢驗標準、技術規範和檢驗方法的要求。
5.5.5 鑑定機構應保存主要設備及其軟體的記錄。除滿足準則本條款所列之外,還應包括設備的使用記錄;設備校準的確認記錄和功能性設備核查記錄;設備軟硬體的配置及升級或更新記錄。
5.6 測量溯源性
5.7 抽樣/取樣
5.7.2 當鑑定工作涉及取樣時,鑑定機構應制定取樣程式和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取樣過程的公正性、客觀性和全面性。 鑑定機構應有檔案化規定:痕跡物證及載體採用先無損後有損的取樣原則;載體上同時附有血跡、微量物證、圖文信息等物證的,應與相關專業協商取樣的先後順序。
5.8 檢材/樣本的處置
5.8.1 鑑定機構制定的檢材/樣本的處置程式,應包括對補充檢材/樣本、鑑定檢材/樣本的處置內容,確保其“保管鏈”記錄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能證明鑑定機構對檢材/樣本的有效控制。
無論檢材/樣本自身或者檢材/樣本的寄附物,儘可能避免破壞性檢驗。
5.8.2 鑑定機構的檢材/樣本標識系統,應同時確保補充檢材/樣本、鑑定檢材/樣本在接收、傳遞與處置過程不被混淆,並得到持續有效的識別。
5.8.3 在接收檢材/樣本時,應包括對補充檢材/樣本的來源、名稱(或原有的標識)、數量及狀態等情況進行審查,如檢材/樣本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託方問詢和核實,並做好詳細的記錄。
5.8.4 鑑定機構應對槍彈、爆炸等危險品檢材/樣本的存儲、處置進行檔案化規定。確保其在運輸、接受、處置、保護、存儲和內部傳遞等過程中的安全性,應對其監控和記錄,並保存執行記錄。
5.9 鑑定結果質量的保證
5.9.1 獲認可的領域應滿足能力驗證的頻次要求,無法參加能力驗證的鑑定對象,一個認可周期內至少進行一次
實驗室間比對。鑑定機構應制訂質量控制計畫,對實施內容、方式、責任人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內部質量控制活動,應在計畫中給出結果評價依據。 鑑定機構應對能力驗證和實驗室比對的結果進行評價,識別存在的或潛在的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因素,必要時,啟動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
5.9.2 痕跡鑑定領域的每項檢驗鑑定活動,至少2名鑑定人參與,鑑定人應先獨立檢驗,再共同討論。當鑑定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經討論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採用增加鑑定人或外聘專家會診等方式,保證鑑定結果的客觀正確。
5.10 鑑定文書
5.10.1
總則鑑定機構對鑑定文書的規範應有檔案化規定。要求:鑑定事項,信息充分明確;檢驗方法,現行有效;檢驗過程,程式規範;綜合分析,邏輯嚴謹;鑑定意見,客觀準確。
5.10.2 鑑定文書的格式
鑑定文書的格式和包含的要素應符合法規或行業所規定的要求。
5.10.3 鑑定文書的信息
5.10.3.1 鑑定文書的信息除準則所列內容外,還應包括各類特徵比對表(如指印特徵比對表、足跡特徵比對表、痕跡特徵比對表等)、特徵的標識或說明、製作人、審核人、製作日期等信息。特徵比對表應充分支持鑑定意見的依據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