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29 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在微量物證鑑定領域的套用說明

本套用說明是根據微量物證鑑定的特點而對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

力認可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和具體解釋,並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本套用說明

編排順序與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的章節相對應,故

部分章節號不連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CL29 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在微量物證鑑定領域的套用說明
  • 發布時間:2014年 4 月1 日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4年 4 月1 日 
套用說明,引 言,範圍,引用標準、術語和定義,通用要求,管理要求,技術要求,

套用說明

本套用說明應與 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本套用說明替代 CNAS-CL29:201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量物證檢驗領域的套用說明》。

引 言

在許多訴訟案件及事故、事件的調查中,要求對與案件或事故相關的某些物質進行鑑定或比對,這些物質的種類非常多且能提供鑑定或比對的量特別微小,常見的有塗料、玻璃、纖維、紙張、墨水、橡膠、油脂、化妝品、粘合劑、金屬、木材、泥土、炸藥、礦物油或助燃劑、塑膠等,在司法鑑定/法庭科學領域中統稱為微量物證或非生物微量物證

範圍

1.2 本套用說明適用於CNAS對所有從事微量物證鑑定領域鑑定活動的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的認可。

引用標準、術語和定義

2.1 引用標準
本套用說明主要參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的相關內容。
2.2 術語和定義
本套用說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中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
考慮到微量物證鑑定專業的特殊性,故採用以下術語和定義來描述所檢驗的內容:
已知樣品或樣本:已知來源的樣品。
未知樣品或檢材:需要通過檢驗對其種類和特性進行鑑定並判斷其來源的樣品,通常是犯罪分子從案件現場帶走或遺留在案件現場的物質。向鑑定機構送檢的微量物證樣品,通常是兩個或多個物體之間交換和轉移的物質,這些物質一般非常微量,有的甚至用肉眼不可見,在現場難以直接提取,只能將可能帶有微量物質的物體整體或部分送檢,該物體也稱為未知樣品或檢材。

通用要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3 獨立性

管理要求

4.1 組織
4.2 管理體系
4.3 檔案控制
4.4 委託受理
4.4.1 對樣品進行有損鑑定時,應預先告知委託單位(人)並得到委託單位(人)的書面同意。對鑑定後剩餘樣品或樣品提取物的保留時間或處置也應得到委託單位(人)的書面同意。
4.5 分包
4.5.1 微量物證鑑定機構需要將工作分包時,應首先選擇已經通過認可的司法鑑定/法庭科學鑑定機構。需要向非司法鑑定/法庭科學領域的實驗室進行分包時,對分包方除技術能力的要求外,還應同時考慮法律對物證鑑定公正性的規定和要求,例如與案件相關機構、
人員的迴避。
4.6 服務和供應品的採購
4.6.2 鑑定機構應確保所購買的、影響鑑定結果的化學試劑,如助燃劑殘留物、炸藥殘留物等提取試劑能夠滿足鑑定要求,應通過檢驗手段確保試劑空白不對鑑定結果造成影響。
4.7 服務客戶
4.7.1 對於鑑定機構內可能造成樣品污染的區域,鑑定機構應限制送檢人員進入。
4.8 投訴
4.9 不符合鑑定工作的控制
4.10 改進
4.11 糾正措施
4.12 預防措施
4.13 記錄的控制
4.13.2 技術記錄
4.13.2.1 鑑定機構應保持完整的儀器使用記錄,該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如使用時間、使用人、檢驗內容、儀器狀態等,以便在可能時追溯儀器的狀態及實施鑑定工作的人員。
4.14 內部審核
4.15 管理評審

技術要求

5.1 總則
5.2 人員
5.2.1 微量物證鑑定人應具有理化分析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依法取得本專業鑑定資格。授權簽字人應具有理化分析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依法取得本專業鑑定資格,並具有5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歷;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應具有足夠的理化或相關領域鑑定工作經歷(至少10年)。關鍵鑑定人員和結果評價人員應掌握測量不確定度評價的方法。
5.2.4 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應接受有關化學安全和防護、救護知識的培訓。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
5.3.1.鑑定機構應制定並實施有關鑑定機構安全和人員健康的檔案化程式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個人防護裝備、煙霧報警器、洗眼裝置及緊急噴淋裝置、滅火器等。
5.3.2 鑑定機構應確認檢驗設施和環境不對鑑定結果產生不良影響。對於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例如掃描電子顯微鏡對周圍磁場和機械振動的要求、紅外光譜儀對濕度的要求等,鑑定機構應有相應的條件予以保證。
5.3.3 鑑定機構對樣品進行前處理時,必須對易發生轉移和擴散的微量樣品進行有效隔離,如對可能含有汽油等易揮發的未知樣品的處置和保存,應確保其不受已知汽油樣品的污染。
5.3.5 鑑定機構應有安全處理、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措施及檔案化程式,並應有安全處理、處置有害廢物的設施和作業指導書。
5.4 鑑定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4.1 總則
如果因儀器設備種類、型號和操作條件的不同而對推薦(授權)方法進行改變時,應進行方法的確認,同時制訂相應作業指導書。
5.4.2 方法的選擇
微量物證鑑定應儘量採用司法鑑定/法庭科學領域已經發布的標準方法或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授權)使用的方法及技術規範,並應儘量選擇對樣品無損的鑑定方法。當需要對同一樣品用多種方法鑑定而樣品量又較少時,應先進行無損鑑定,再進行有損鑑定。
5.4.3 非標準方法
如需分離、提取或製備送檢的樣品,鑑定機構採用的鑑定方法應包含樣品分離、提取或製備的詳細要求。
5.5 設備
5.5.1 鑑定機構應具備鑑定所需要的分析儀器以及樣品分離、處理和製備所需的必要設備。
5.5.2 鑑定機構應制定所有分析儀器和測量器具的校準與核查計畫,對於專門為微量物證鑑定研製且沒有法定校準或檢定程式的特種儀器設備,鑑定機構應建立一套功能核查的方法,並根據製造商的說明確定核查的程式和頻次。對於校準或核查後的儀器設備,還應對能否滿足鑑定要求和相關的標準規範要求進行確認。
5.5.4 鑑定機構配製的所有試劑應加貼標籤,並根據適用情況標記成份、濃度、製備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5.5.6 對鑑定結果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如色譜儀、光譜儀等,鑑定機構應制定設備維護和保養程式。
5.6 測量溯源性
5.6.3 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5.6.3.1 參考標準
5.6.3.2 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微量物證鑑定中可能需要用到國家標準物質部門無法提供的標準物質或參考物質,鑑定機構自行研製或使用其它物質作為標準物質進行儀器核查時,應對其可靠性進行確認。
5.6.3.3 期間核查
鑑定機構進行標準物質核查時,應制定核查計畫、核查方法,保存詳細記錄,進行結果評價,保證其溯源性。
5.7 抽樣/取樣
5.7.4 當未知樣品是物體之間相互轉移的微量物質時,附著在檢材上的外來物質可能不止一種,應對所有的附著物進行分部位、分種類檢驗,並圖示或拍照取樣和檢驗位置。
5.8 檢材/樣本的處置
5.8.2 微量物證鑑定中遇到的樣本多數為附著在其它物體(載體)上的附著物,除樣本外,載體本身也可能具有重要的物證價值。因此,在從載體上發現、分離提取樣本之前,應對檢材全貌進行拍照。
5.8.4 火藥、炸藥、汽油、稀料等危險品檢材的保存和處置方法應符合國家對該類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5.9 鑑定結果質量的保證
5.9.1 獲認可的領域應滿足能力驗證的頻次要求,無法參加能力驗證的鑑定對象,一個認可周期內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間比對。
鑑定機構應有內部質量控制計畫,該計畫應包括,但不限於:
——在日常分析檢驗過程中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次級標準物質進行結果核查;
——由同一操作人員對保留樣品進行重複檢驗;
——由兩個以上人員對保留樣品進行重複檢驗;
——使用不同分析方法對同一樣品進行檢驗;
——參加能力驗證或其他實驗室間比對活動;
——所有內部質量控制計畫結果均應詳細記錄並進行結果評價。
5.10 鑑定文書
5.10.3 鑑定文書的信息
5.10.3.1 微量物證鑑定文書中應說明鑑定採用的技術方法以及所用儀器設備。
5.10.3.2 微量物證鑑定文書中應附有樣品或檢材的全貌照片,必要時應附加取樣部位或取
樣情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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