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外文名:CE-ROHS
- 含義:歐洲強制性認證標誌
- 時間:2011
- 認證機機構:TUV認證機構,SGS認證機構等
標誌簡介,背景,擴大範圍,相關法規依據,增加條款,頒發認證機構,
標誌簡介
背景
2011年7月1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將於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於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擴大範圍
新指令將管控產品範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第11類產品。
· 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它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相關法規依據
· 受本指令管制的電子電氣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式需與歐盟相關法律一致,特別是2008年7月9日關於產品銷售的一般框架的歐洲理事會和議會第768/2008/EC號決議,合格評定協調程式應在法律上確認製造商需要向歐盟範圍內的主管當局提供符合性證據。
· 適用於歐盟區域的符合性標誌即CE標誌,應當套用於本指令管制的電子電氣設備。· “CE標誌”:一種標誌,製造商貼上該標誌象徵該產品符合歐盟協調法規規定的要求
增加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上不符合產品的數量,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
1)製造商責任概要
1,起草「EC合規聲明」,並在「電氣及電子設備」上加上歐洲合格認證標誌(CE標誌);
2,於「電氣及電子設備」上加上以下標示:歐洲合格認證標誌、設備識別碼(種類、批號或序號,或其它可以證明產品身份的數據)、名稱、註冊商標名稱或註冊商標和地址;
2)進口商責任概要
1,確保製造商履行上述責任;
2.保留一份「EC合規聲明」的副本予市場監察機關,及確保技術文檔能隨時按有關機關要求, 供予查閱;及確保製造商於產品上加上「電氣及電子設備」標誌、進口商名稱、註冊商標名稱或註冊商標和地址。
頒發認證機構
歐洲從今消費品部將對整機產品頒發CE-RoHS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