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人臉信息

《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人臉信息》是2020年11月2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人臉信息
  • 標準編號:T/TAF 077.7—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11月26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1月26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傅山,杜雲,寧華,劉陶,王艷紅,王嘉義,李騰,彭晉,王宇曉,林冠辰,衣強,黃天寧,賈科,姚一楠,楊驍涵。

起草單位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內容

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移動網際網路套用正逐漸滲透到人們生活、工作的各個領域,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成各方關注的重點。越來越多移動套用軟體使用人臉識別實現場景體驗、賬戶登錄、移動支付等功能,人臉信息是用戶個人信息的重要部分。
目前行業中尚未有從APP收集使用人臉信息必要性出發的最小化評估規範,缺乏統一的標準。基於上述考慮,提出本檔案,旨在對移動網際網路行業收集使用用戶人臉信息進行規範,落實最小、必要的原則,進一步促進移動網際網路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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