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永城車輛追尾事故

7·3永城車輛追尾事故

2019年7月3日22時42分,在河南省永城市發生一起車輛追尾交通事故。截至7月3日,該事故導致2人死亡、4人受傷。7月4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對肇事車內3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8月13日,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16日,該案被起訴到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月16日,該案開庭審理,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該案當事人人數較多,訴求不一,後經各方努力,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定。

2020年11月6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該案主犯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3永城車輛追尾事故
  • 別名: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地點:河南省永城市
  • 傷亡情況:2人死亡、4人受傷
  • 發生時間 :2019年7月3日22時42分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緊急救援,立案偵查,檢驗報告,批准逮捕,一審開庭,法院闢謠,公開宣判,

事故經過

2019年7月3日晚,譚某(女,23歲,無業)、劉某(男,24歲,學生)、張某(女,21歲,永城市屬企業職工)3人,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雪楓路南段燒烤店吃飯、飲酒,晚上10點20分,三人飲酒後,回到譚某某的車上。譚某駕駛豫NExx55瑪莎拉蒂轎車,拉載劉某、張某2人離開。
肇事車輛上的乘車人張某稱,三人先後飲用了紅酒、日式清酒和啤酒。此外,在事發前曾叫代駕。但晚上10點23分,犯罪嫌疑人譚某駕駛瑪莎拉蒂轎車,載著劉某和張某從停車點離開。
2019年7月3日22時36分,譚某3人駕乘車輛行駛至永城市東城區地稅巷時,與正在該路段行駛及路邊停放的皖FExx69大眾轎車等8輛轎車發生輕微剮蹭,未造成人員傷亡。發生剮蹭之後,被周圍民眾攔停。攔停以後,后座男乘客(劉某)說:“不用管他,趕緊走’”,於是譚某某又發動車輛,對其他車輛又剮蹭以後,然後逃逸。譚某駕車逃逸至永城市東城區東環路與永興街交叉口,追尾撞擊一輛等待信號燈的豫N0xx2L寶馬轎車,寶馬車被撞出數十米後瞬間起火燃燒。

事故傷亡

截至2019年7月3日,該事故導致2人死亡、4人受傷。其中被追尾車內2人(葛某,男,44歲;賈某,男,43歲)當場死亡、1人(駕駛員王某,男,31歲)受傷;肇事車瑪莎拉蒂車上的三人全部受重傷。
截至2019年7月4日,受傷的4人仍在治療中。其中,被追尾車內傷者王某,深二度燒傷,無生命危險,在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肇事車內3人,譚某肝挫裂傷、胸骨柄骨折,劉某肺挫裂傷、側骨骨折,張某腹腔積液,3人無生命危險,在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

事故處置

緊急救援

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被送醫救治。

立案偵查

2019年7月4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對肇事車內3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永城市公安局表示,將嚴格依法辦案,從快查處,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平正義。

檢驗報告

經檢驗鑑定,譚某某駕駛的這輛肇事車,事故發生的瞬間,車速是120到135之間,經檢測,譚某某抽血化驗,酒精含量是167.66,屬於醉酒,經檢測,譚某某不涉毒,排除毒駕,寶馬車上的三個人,事發當天晚上,經檢測,沒有喝酒。
對於有目擊者稱曾攔下肇事車輛,但后座男乘客催促司機譚某離開剮蹭事故現場的細節,法學者認為,發生剮蹭事故以後還催促司機快點走,這種行為可能涉嫌犯意的引誘或者犯意的加固,因此乘車的2人可能會涉嫌共同犯罪。

批准逮捕

2019年8月13日,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批准逮捕。

一審開庭

2020年1月16日上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瑪莎拉蒂追尾寶馬致2死4傷案一審開庭,對瑪莎拉蒂車上的3名被告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法院闢謠

2020年10月11日,針對微博熱搜“河南商丘永城瑪莎拉蒂案主犯譚明明2600萬買回一條命”,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系不實傳聞。同時,3名受害者的妻子表示,不清楚該傳言從何而來,她們從未和被告達成諒解,也未拿到賠償。

公開宣判

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7·3永城車輛追尾事故
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一烤串店聚餐飲酒後,譚明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拉著劉松濤、張小渠離開,沿永城市東城區沱濱路、文化路等多條城市路段行駛。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民眾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松濤和張小渠讓譚明明趕緊離開。譚明明即駕車強行衝出,沿花園路、車集路向東外環路方向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 毫克/100毫升、170. 36 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120公里/小時-135公里/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譚明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松濤構成重傷二級,張小渠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定。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明明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與譚明明共同飲酒後,對譚明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明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譚明明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松濤、張小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鑒於被告人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明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松濤、張小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等5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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