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原因,吸取教訓,
分析原因
公路總局指出,經判讀行車紀錄器事發時時速達60公里(現場限速30公里),檔位3檔,判定應系遊覽車下坡時行駛速度過快且未使用低速檔所致。本次事故主因系人為因素,亦屬遊覽車公司管理不當,超速部分除請警方執單開罰外,將依違反公路法規定對公司開單處罰,對於阿里山公路沿線行車安全,除請警方加強取締外,已研議於沿線加設影像監視系統監控車流運行,如有違規依規定掣單告發。另外,本次事故與是否與旅行社行程安排有所關聯,公路總局已通知觀光局調查處理。
吸取教訓
公路總局重申,遊覽車應以安全為最高行車準則,業者更應提高警覺避免事故的發生。公路總局針對此部分已與相關公會進行會商討論,並將共同努力以改善遊覽車行車安全,也請社會各界共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