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雲南楚雄涉家暴刑事案件

2015年4月12日凌晨1時30分許,雲南武定縣女子張某因瑣事與醉酒的丈夫爭吵,情急之下用秤砣、釘錘、扳手等工具多次擊打丈夫張某某的頭部致其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4.12雲南楚雄涉家暴刑事案件
  • 發生地點:雲南武定縣
  •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 發生時間 :2015年4月12日1時30分
案件概述,案件詳情,律師辯護,表示服判,

案件概述

雲南武定縣女子張某因瑣事與醉酒的丈夫爭吵,情急之下用秤砣、釘錘、扳手等工具多次擊打丈夫張某某的頭部致其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這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來,雲南楚雄州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該案在庭審中還引入了“專家證人”出庭制度,該制度的引入在雲南省尚屬首例。5月11日,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詳情

2015年4月12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害人張某某醉酒回家後與被告人張某(女,國小文化,與被害人張某某系夫妻)因瑣事發生爭吵,爭吵後見張某某已經入睡,張某遂用秤砣、釘錘、扳手多次擊打張某某頭面部致張某某死亡,接著又用跳刀刺張某某胸腹部四十餘刀,並將其生殖器割掉。同日3時14分,張某打電話報警投案,經鑑定,張某某系頭面部受鈍器多次擊打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於2007年登記結婚,在婚前以及婚姻關係之中長期遭受丈夫張某某的毆打。

律師辯護

張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張某某對被告人張某長期、多次實施毆打、侮辱、謾罵,持久的、頻繁的虐待性質的家庭暴力是案發的重要原因,被害人有重大過錯,他的家暴行為與該案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張某的行為動機是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擺脫長期以來的家庭暴力,並避免再遭受針對自己、甚至家人的暴力傷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具有防衛性質,作案工具臨時取得也體現了防衛因素,只針對張某某,不是蓄謀殺人,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

表示服判

基於該案因家庭矛盾引發,該案屬於被害方過錯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張某系初犯、偶犯,作案後及時報警,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被害人父親對被告人也表示諒解,並且尚有一個9歲的女兒需要撫養等量刑情節考慮,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張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林、普某蘭物質損失四萬元。被告人張某表示服判,不抗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