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點綱領

25點綱領

“25點綱領”,是納粹黨的政治政綱。該綱領在1920年由納粹黨創辦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該黨經濟綱領的提出者費德爾(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共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布該綱領作為納粹運動的哲學與原理體系,是“永遠不變的”,1932年紐倫堡納粹黨代表大會再度肯定了這個政綱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5點綱領
  • 時間:1920年
  • 推行人物:德雷克斯勒
  • 內容:詳見正文
內容,作用,特點,

內容

二十五點綱領
  
第一條 我們要求基於民族自決的權利,聯合德意志人為大德意志帝國。
第二條 我們要求德意志民族應與其他民族享有平等的權利,廢除凡爾塞條約和聖日爾曼條約。
第三條 我們要求國土和領土(殖民地)足以養育我們的民族及移植我們的過剩人口。
第四條 只有德意志同胞,才能取得德意志公民的資格;凡屬德意志民族血統,不管其職業如何,方能為德意志國民。因此猶太人不能為德意志國民。
第五條 凡在德國的非德意志公民,只能視為僑民,應受治理外國人法律的待遇。
第六條 只有德意志公民,才能決定德意志國家的領袖和法律的權利。因此,我們要求一切公職,不管何等種類,不管它是聯邦的,還是各邦的,或是市區的,必須由德意志公民擔任。我們反對腐敗的議會制度,因為議會政治只根據黨派利益,任用私人,而不顧及品德和能力。
第七條 我們要求國家應供給公民工作及生活為其首要任務。如果國家不能養育其全部人口,應驅逐外國人(非德意志公民)出德國國境。
第八條 禁止非德意志人遷入德國。我們要求將1914年8月2日以後遷入德國的一切非德意志人應驅逐出境。
第九條 一切德意志公民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每個德意志公民的首要職責是從事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個人的活動不許損害全體的利益,而應受全體的制約並對所有人有利。 因此,我們要求:
第十一條 取締不勞而獲的收入,廢除利息奴隸制。
第十二條 鑒於每次戰爭都給人民帶來生命財產方面的巨大犧牲,必須把戰爭橫財看作對人民的犯罪。因此,我們要求完全沒收一切戰爭利潤。
第十三條 我們要求將一切托拉斯收歸國有。
第十四條 我們要求分配大企業的利潤。
第十五條 我們要求大規模改組養老設施。
第十六條 我們要求建立並維持一個健全的中產階級。我們要求立即將大百貨商店收歸國有,廉價租賃給小工商業者,要求國家或各邦在收購貨物時特別要照顧一切小工商業者。
第十七條 我們要求一種適合民族需要的土地改革制度,要求制定一項為了公益而無代價的沒收土地的法令,要求廢除地租,要求制止一切土地投機活動。
第十八條 我們要求嚴厲鎮壓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得人;對於危險的民族犯罪、高利貸者、投機者等,不管其信仰及種族如何,必須處以死刑。
第十九條 我們要求用德國的教材代替為唯物主義世界秩序服務的羅馬教權。
第二十條 為使一切有能力而又勤奮的德意志人有高等教育、並能有機會走上領導崗位的機會,我們要求改革現存的教育制度。一切教育機關的課程設定,必須適應實際生活的需求。兒童一到有理解能力時,即應啟發他們的民族觀念。我們要求貧寒子弟特別優秀者,不論其父母職業及社會關係如何,應享有國家免費教育。
第二十一條 國家必須保護母親和兒童,禁止僱傭童工,制定獎勵體育運動和進行體格鍛鍊的法律,大力支持一切增進青年體力的團體,以提高國民的身體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條 我們要求制定法律,禁止惡意的政治謠言及其在報紙上的宣傳。我們要求德意志機關必須做到:  1.凡德文報紙的編輯及工作人員應為德意志公民。  2.凡非德意志報紙,應經德國的特別許可,才能發行,但不許其用德文印刷。  3.凡非德意志人,而參與了德意志報紙的財政,或企圖使德意志報受其影響,必須依法禁止,違犯者應關閉這類報社,並且立即驅逐與該報紙有關的非德意志人出境。違反公共利益的報紙,必須堅決取締。
第二十三條 我們要求制定法律,堅決禁止對於我國人民生活有不良影響的藝術與文學,並封閉與此種要求相衝突的機關團體。
第二十四條 我們要求在不危害國家的生存,或不違背德意志民族的風俗道德的範圍內,承認一切宗教、信仰的自由。  本黨主張積極的基督教,但不為任何宗教所約束。  本黨反對國內外的猶太人的唯物主義的思想。本黨深信只有以“先公後私”為原則,才能郅力於我民族的永久的復活。
第二十五條 我們要求在聯邦內建立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以便實現本政黨所主張的一切;中央和國會對於整個及其各種機關,應有絕對的權威;為了實施聯邦所頒布的法律,應創設各種職業會議。
本黨的領導者,誓為完成上述目的而奮鬥,必要時,即犧牲征途,也在所不惜
納粹的25點政綱明白地或隱示地包含了國社黨所有的基本觀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各點總述了納粹的民族觀及“主宰種族”觀念、反猶太人的偏見、以及對於所謂“積極的基督教”的不甘願的妥協;第1、2、3、8、19、22各點要求德國的統一團結、“生存空間”、帝國的擴張、凡爾賽條約的廢除、“職業軍隊”的建立、“德國法律”體系的創設;第7、9、10、20、23、25各點確定納粹的國家觀,以及國家對個人關係之觀念。在納粹黨看來,個人的責任是勞動,並為公共幸福服務;國家必須為其公民謀得工作與安定;報刊、文學與藝術必須與納粹的“美德”與民族理念等觀念符合一致;德意志帝國必須加以高度組織化,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作用

25點綱領的其餘各點是關於經濟問題的主張。這些條款聲稱納粹反對“大資本主義”,並提出土地改革、廢除地產投機買賣、“建立一個健全的中等階級”、“大百貨公司的公有化”、鼓勵和扶植小型工商業、卡特爾和工業聯合體的國有化,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第25點主張設立“職業會”(Professional Chambers)以執行帝國的法律,這些便是國社黨的經濟大綱。
至於1933年以來納粹的經濟政策究竟是否根據先前制定的計畫進行、進行到什麼程度、以及納粹的經濟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經濟設計的一個類型,研究納粹德國的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結論並不一致。我的答案是:在納粹黨上台後的最初階段,其經濟政策與其說是推行25點綱領,倒不如說是為了謀求鞏固權力而在工人階級、中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三者之間左右逢源。納粹上台後的最初幾年中,黨內的思想極不一致,“左”“右”兩派間時起摩擦,這種黨內左右鬥爭的焦點在於托拉斯收歸國有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鬥爭使得納粹黨在制訂上台後的經濟政策方面困難多端。
納粹起初很少注意對經濟問題進行通盤計畫,這一點主要是受自由主義經濟學薰陶的經濟學家影響。後來因政治需要以及經濟壓力的影響,納粹開始考慮並實行計畫經濟,不過戈林所主持的幾個四年計畫,首要目的在於準備戰爭,所以,經濟建設在德國自始即是“軍國主義經濟”的一面。

特點

從1933年至1939年間,納粹努力將德國社會經濟生活改造為一種新結構,以達成兩項目的:1、為鞏固國內統治建立經濟基礎;2、造成一種足以支持(納粹認為必不可免的)戰爭的經濟。雖然納粹建立的國家經濟結構不是在所有方面都與“25點綱領”協調一致,但在其各種制度、組織和法律中,還是可以看出來當初25點綱領所貫徹的主要觀念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