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件農業法規中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收費和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說明

《25件農業法規中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收費和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說明》在2001.02.01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5件農業法規中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收費和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說明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2.01
  • 實施時間:2001.02.01
一、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收費項目有2項:
1、《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費用的收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此項收費符合國家物價局費字(1992)452號文和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稅字(1997)117號文的規定。
2、《重慶市氣象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的防禦工作,組織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測。執行中按照渝財預外(1999)229號文和渝價(2000)46號文規定,收取了"防雷設計審核、施工監審、監督檢測費"。
二、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共7項:
1、《重慶市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設立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的前置審批。已提出修正案。
2、《重慶市氣象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充填施放升空氣球的技術資格認定。這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的。
3、《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凡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立項之前,按照水資源管理許可權,將項目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這是根據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的需要,防止對水資源的濫采亂用設定的。
4、《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興建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將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這是從有利於綜合規劃安排水利工程布局、用途和功能,適應水資源綜合調配而設定的,也是與水利部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基本程式相一致的。
5、《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水利工程確需改變主要用途或還耕的,須報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這是從穩定農業灌溉,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的需要設定的。
6、《重慶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從事農業機械維修需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並按核定的維修等級承攬相應的維修服務項目。這是按照農業部、國家工商局的有關規定設立的。
7、《重慶市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出售廢舊農機提灌設備及主要配件,必須持有當地農機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這是從保護農機提灌設備的實際需要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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