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規則”:是為了對新股發行公司進行有效控制的一種手段,是2012年4月份,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在三種情況下,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須進行重審。
指導意見
2012年4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發行市盈率高於行業市盈率25%的,需要發布風險揭示,並補充披露募投項目。對於超募過多的情況,證監會可以根據會後事項的有關規定,啟動重上發審會的程式。
情況一: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
情況二: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
情況三: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