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對有關射電天文業務保護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北京密雲天文台、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天文台、上海佘山天文台、青海德令哈天文台等射電天文台址周圍5公里範圍內,禁止使用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
一、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的射頻要求:
(一)使用頻率: 24.25-26.65GHz;
(二)發射信號頻寬(-10dB頻寬)至少500MHz;
(三)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符合要求(詳見附屬檔案1);
(四)窄帶雜散輻射限值符合相關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
二
三、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需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四、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時,不得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電台產生無線電干擾,也不得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電台提出干擾保護要求。
(一)使用頻率: 24.25-26.65GHz;
(二)發射信號頻寬(-10dB頻寬)至少500MHz;
(三)發射信號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符合要求(詳見附屬檔案1);
(四)窄帶雜散輻射限值符合相關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
二
三、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需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四、24GHz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時,不得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電台產生無線電干擾,也不得對其他無線電業務電台提出干擾保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