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公開庭審一起虛假訴訟罪案件。該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庭審中,公訴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農民工向工程總包公司討薪的訴訟中擔任原告代理人時,涉嫌虛假訴訟罪。
2024年4月9日上午,高丙芳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嶽分局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3年女律師代理討薪被控虛假訴訟案
- 發生時間:2023年
案件背景,成為代理人,代理案件宣判,判決被撤銷,案件經過,案件處置,公開審理,被逮捕,案件焦點,
案件背景
成為代理人
2017年,泰安泰山城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案涉工程承包給泰安市粥店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粥店建築公司”),粥店建築公司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趙某。此後,趙某將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米某,米某又將一部分工程分包給陳某,陳某雇用了農民工進行建設。雖然米某被趙某拖欠了432萬餘元工程款,但還是自掏腰包,墊付了農民工的工資。米某曾起訴趙某和粥店建築公司,岱嶽區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泰安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然而,趙某因其他事情被抓。米某多次以農民工的名義去清欠辦信訪,後經清欠辦人員介紹找到了高丙芳律師。
之後,米某找到高丙芳作為代理人,以75個農民工個人名義向岱嶽區法院提起75件訴訟,請求陳某、粥店公司支付勞務費共263萬餘元。其間,為證明參與案涉工程的農民工身份、人數及工資數額,作為起訴依據,陳某事後製作了《2017工資發放表》,內容包括:應付總額、已支付金額、欠付金額,高丙芳讓助理找到75名農民工在授權委託書和民事起訴狀上逐一簽字。
代理案件宣判
2019年12月,岱嶽區法院一審作出74份判決(其中一人撤訴),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粥店公司就其中3份判決提出抗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判決被撤銷
在粥店公司反映下,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檢察院和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啟動民行監督程式,對72個農民工進行走訪調查,結合米某、陳某二人供述發現,此72人中,十餘人與陳某無勞動僱傭關係,且對原審訴訟不知情或原審訴訟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其餘人系在已結清勞動報酬情況下提起的原審訴訟。岱嶽區檢察院對其中的69個案件向岱嶽區法院提出再審意見。2021年11月,岱嶽區法院再審認定69件原審案件均系虛假訴訟民事案,撤銷了69份原審判決。
2022年5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又對剩餘3起案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判決,認定3件原審案件均系虛假訴訟民事案,撤銷了3份原審判決。
案件經過
2023年11月13日,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公開庭審一起虛假訴訟罪案件。該案的第一被告人高丙芳,系山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庭審中,公訴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農民工向工程總包公司討薪的訴訟中擔任原告代理人時,涉嫌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高丙芳和包工頭米某、陳某捏造農民工工資未得到清償的事實,以農民工名義起訴,致法院判決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作出多份錯誤的民事判決,嚴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案件處置
公開審理
2023年11月12日、13日,該案在岱嶽區法院第二次公開審理。庭審中,米某、陳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陳某緩刑。 高丙芳堅持該案不構罪,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陳某不懂法,因為害怕擔責構陷自己知情。高丙芳的辯護人則指出,若該案判構罪,會造成錯誤示範,即付清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受到懲治,本應承擔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的違法轉包者(總承包企業),卻未被追責。該案已被兩次延期審理,尚未宣判。
被逮捕
2024年4月9日上午,岱嶽區法院致電高丙芳,稱就其信訪問題,需要做個筆錄,雙方約定次日上午法院會面。4月9日晚7點,高丙芳被逮捕。
案件焦點
該案焦點,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頭已經付清農民工勞務費。二是按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那么,包工頭付清工資是否屬於墊付,是否只是“借名起訴”以及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