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

《2022年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是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決策部署,鼓勵和支持銀行機構增加信貸供給、最佳化信貸結構、提高資產質量,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助力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的政策措施。

2022年4月,,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青島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2022年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已正式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2年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
制定經過,政策措施意義,政策措施全文,

制定經過

《2022年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是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決策部署,鼓勵和支持銀行機構增加信貸供給、最佳化信貸結構、提高資產質量,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助力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的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意義

《政策措施》對2021年1月1日前開業的、2022年度本外幣貸款餘額(不含票據融資)達到100億元以上且增幅達到10%及以上的駐青銀行機構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貸款投放情況進行全面考量。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按照2022年度對青島轄區的對公貸款(含外幣,不含票據融資)增量、增幅兩種方法測算獎金數額,就高兌現獎金(不重複享受)。其中:按增量計算的,以銀行機構2022年度對青島轄區的對公貸款增幅為10%對應的增量為基準,每增加貸款投放10億元(超出按10億元的整倍數計算),給予20萬元獎勵。按增幅計算的,以2022年度對青島轄區的對公貸款增幅10%為基準,增幅每提高15個百分點(超出按15個百分點的整倍數計算),給予20萬元獎勵。
《政策措施》的獎勵資金來源從市本級金融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進一步拓寬了獎勵資金用途,可用於獎勵銀行機構高管團隊、開拓市場、宣傳產品以及外出學習培訓等方面,也可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用於置換本機構不良貸款。
同時,在獎勵資金激勵的基礎上更加兼顧榮譽表彰鼓勵。對獲獎單位由青島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授予“2022年度青島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先進集體”稱號,並通報上級銀行機構。
《政策措施》的結果導向更加明確,目標指向更加具體,為引導全市銀行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加大貸款投放力度提供政策支持,為我市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更堅實的金融保障。

政策措施全文

2022年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
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決策部署,鼓勵和支持銀行機構增加信貸供給、最佳化信貸結構、提高資產質量,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助力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條 獎勵對象。2021年1月1日前開業的、2022年度本外幣貸款餘額(不含票據融資)達到100億元以上且增幅達到10%及以上的駐青銀行機構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
第二條 指標時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條 獎勵方式。按照銀行機構2022年度對青島轄區的對公貸款(含外幣,不含票據融資,下同)增量、增幅兩種方法測算獎金數額,就高兌現獎金(不重複享受)。
第四條 計算方法。
1.按增量計算:以2022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增幅為10%對應的增量為基準,每增加青島轄區對公貸款投放10億元(超出按10億元的整倍數計算),給予20萬元獎勵。計算公式:
獎勵資金=取整[2022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餘額-2021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餘額×(1+10%)]÷10億元}×20萬元
2.按增幅計算:以2022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增幅10%為基準,增幅每提高15個百分點(超出按15個百分點的整倍數計算),給予20萬元獎勵。計算公式:
獎勵資金=取整[(2022年度對青島轄區的對公貸款增幅-10%)÷15%]×20萬元
第五條 獎勵資金來源和用途。獎勵資金從市本級金融業發展資金中安排,可用於獎勵銀行機構高管團隊、開拓市場、宣傳產品以及外出學習培訓等方面;也可納入本機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按照貸款風險補償有關程式和要求使用,用於置換本機構不良貸款。
第六條 獎勵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支持銀行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政策措施獎勵資金申報表;
(二)參評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七條 審核評定流程。
(一)材料申報。各參評銀行機構於2023年2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指標數據確定。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將符合獎勵條件的駐青銀行機構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2022年度本外幣貸款餘額(不含票據融資)及增幅分別提供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青島銀保監局。青島銀保監局將符合獎勵對象條件的銀行機構的2021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餘額、2022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餘額和增幅等數據提供給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初審。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參評銀行機構提交的材料與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和青島銀保監局提供的指標數據比對。2022年度本外幣貸款餘額(不含票據融資)及增幅數據存在不一致的,以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提報數據為準,銀行機構無需進行二次覆核。2021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餘額、2022年度青島轄區對公貸款餘額和增幅等數據存在不一致的,由銀行機構與青島銀保監局進行核對,並徵得青島銀保監局同意後,於5個工作日內再次申報或進行說明。
(四)獎勵指標審核評定。參評銀行機構的本外幣貸款相關指標數據由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進行審核。參評銀行機構的青島轄區對公貸款數據由青島銀保監局進行審核。獎勵金額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進行審核。以上單位對上述內容審核並核定參評銀行機構獲獎名單及金額,共同出具審核意見並抄送市財政局。
(五)結果公示。獎勵對象和獎金數額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有異議的獎勵對象和獎金數額,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聯合組成評審工作小組進行覆核並作出決定。
(六)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聯合將獎勵結果向市政府報告。
(七)獎勵實施。實施資金獎勵的,由市財政局按程式撥付資金;實施風險補償的,獎勵資金歸入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使用。
獲得獎勵的銀行機構,由青島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授予“2022年度青島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先進集體”稱號,並通報總行。
第八條 銀行機構在獎勵年度內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造成不良貸款規模急劇攀升等情況,取消獎勵資格。
第九條 銀行機構對申報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果發現提供虛假信息,將取消評選資格,追回獎勵資金。
第十條 本政策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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