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執業藥師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重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 1: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調劑和管理,處方合法審核,常用處方,

調劑和管理

1、處方的法律體現在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醫師和藥師分別負有相應法律責任。(關鍵是“分別負有”相應法律責任)
2、處方類別較多,按性質分類的是:法定處方、醫師處方、協定處方。(按性質分類的處方不是門診處方、急診處方、住院處方、也不是西藥處方、中藥處方、特殊管理藥品專用處方)
3、依處方類別,處廣的印刷用紙顏鈀有明確規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用紙為:淡紅色(急診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用紙分別為淡黃色、淡綠色、白色)
4、審核用藥的適宜性(☆☆☆☆☆☆)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處方合法審核

1、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16條!
備註:老師此處與教材稍有差異,按講義複習即可。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5)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9)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10)開具後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就是不能用商品名!
(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英文名稱書寫;
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
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
不得自行編製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2.通用名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生為患者開處方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
藥品通用名即中國藥品通用名稱(CADN),是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每一種藥品只有一個通用名,因此,使用通用名可避免重複用藥的情況。 
—— 一藥一名,避免重複用藥!

常用處方

縮寫詞及其含義
(☆☆☆☆☆☆)
  
英文縮寫
中文含義
英文縮寫
中文含義
英文縮寫
中文含義
Aa
各、各個
bid.
每日2次
iv.
靜注
Ac
餐前
tid.
每日3次
iv gtt.
靜滴
pc.
餐後
St.
立即
Add.
加至
Am
上午
hs.
臨睡時
Ad.
pm.
下午
OD.
右眼
po.
口服
qd.
每日
OS.
左眼
gtt.
滴、滴劑
qn.
每晚
OL
左眼
H.
皮下的
qh.
每小時
OU.
雙眼
im.
肌肉注射
q4h.
每4小時
OTC
非處方藥
Co.
複方的
目二
用藥適宜性審核
要點:
(1)處方用藥與病症診斷的相符性
(2)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3)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4)是否有重複用藥現象
(5)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一、處方用藥與病症診斷的相符性
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不相符的典型情況如下: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超適應證用藥
3.聯合用藥(不適宜)
4.過度治療用藥
5.有禁忌證用藥
二、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老年人用藥劑量 應比成年人有所減少,60~80歲老人用藥劑量可為成人的3/4以下;80歲以上的老人用藥劑量可為成人的1/2。
兒童用藥劑量 應按藥品說明書推薦的兒童劑量(每千克或每平方米用量)按兒童體重或體表面積計算。
細目二 用藥適宜性審核前 後 鏈 接
要點:
(1)處方用藥與病症診斷的相符性
(2)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3)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4)是否有重複用藥現象
(5)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判定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三、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根據臨床治療需要選擇給藥途徑,選擇的原則是能吃藥不打針,能打針不輸液;
重症、急救治療時,要求藥物迅速起效,適宜選擇靜脈注射、靜脈滴注、肌內注射、吸入及舌下給藥方式;
輕症、慢性疾病治療時,因用藥持久,適宜選用口服給藥途徑;
皮膚疾病適宜選擇外用溶液劑、酊劑、軟膏劑、塗膜劑等劑型。
腔道疾病治療時宜選用局部用栓劑等。
“烤栗子!”→劑型與療效
①同一藥物,劑型不同,藥物的作用不同
甘露醇:
靜脈滴注——腦水腫、顱內高壓、青光眼;
沖洗劑——經尿道做前列腺切除術
醋酸氯己定(洗必泰):
水溶液、醇溶液——外用殺菌劑
栓劑——陰道炎、宮頸糜爛
硫酸鎂:
注射劑——子癇、高血壓危象
口服溶液——導瀉、慢性膽囊炎
洗劑——消炎去腫
尿素:
靜滴——降顱壓、
外用——軟化指甲、抑制真菌生長、治療甲癬
②同一藥物,劑型不同,適用於疾病的發生髮展階段不同
如:皮膚病局部用藥
急性期:局部有紅腫、水泡、糜爛時——溶液劑濕敷;
有滲出時——先溶液劑濕敷,後油劑
亞急性期:紅腫減輕、滲液減少——糊劑、粉劑、洗劑
(消炎、止癢、收斂、保護) 慢性期:皮損增厚,呈苔蘚樣變——軟膏和乳膏劑(穿透力強、作用持久,且有潤滑和護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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