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

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是由國家司法考試專家組編著,由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
  • 作者:張軍,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ISBN:9787562148975
  • 頁數:367
  • 定價:48.00元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1
  • 副標題:綜合知識高頻考點及全真模擬訓練
內容介紹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四個《刑法修正案(八)》的配套司法解釋。為學習、宣傳、貫徹《刑法修正案(八)》,幫助廣大刑事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修正案(八)》以及配套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組織了參與刑法修改工作和配套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資深法官撰寫了《<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書中力求準確把握《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原意並緊密結合配套司法解釋的內容,立足刑事審判實踐,對《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司法解釋進行了詳細解讀,深入、細緻地講解了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本書既是學習培訓用書,也是辦案實務用書。
本書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規定,提高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定刑,並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納入特殊累犯的範圍;同時針對近年來黑惡勢力犯罪的特點,完善了敲詐勒索、強怕交易和尋釁滋事犯罪的構成條件,提高了相關犯罪的法定刑,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立法精神。它對管制、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刑制度做了重要完善,進一步明確了緩刑的適用條件,並規定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考驗期間從事特點活動,進入特點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規定對管制犯、緩刑犯、假釋犯依法實行社會矯正。完善死刑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死刑政策,是本次刑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部分犯罪,並對有的犯罪的構成條件作了完善。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在理解和適用《規定》時,應當特別注意:(1)《規定》未就協助強迫勞動單獨確定罪名,對協助強迫勞動的,應認定為強迫勞動罪。這主要是考慮: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協助強迫勞動的,是“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此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單獨規定有法定刑的協助組織賣淫犯罪明顯不同。鑒此,在強迫勞動罪之外,再就本屬於該罪幫助行為的協助強迫勞動確定單獨罪名沒有必要;統一以強迫勞動罪論處,也可以避免司法實踐中案件定性可能出現的困難和爭議。(2)《規定》未沿襲以往慣例,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犯罪確定為“食品監管玩忽職守罪”和“食品監管濫用職權罪”兩罪,而是確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一罪。這主要是考慮: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將食品安全監管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並列規定,且法定刑完全相同,分別確定罪名沒有實際意義。相反,實踐表明,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區分,往往遇到困難、引發爭議,將本條確定為兩個罪名,難免會給司法適用和理論研究人為製造諸多難題,且可能引發不必要的抗訴、抗訴或者申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至於本條確定為一罪後,所產生的與以往罪名確定不協調、不一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總結司法經驗,通過及時完善有關規範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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