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The York Antwerp,2004),最近的一次修訂是國際海上保險聯盟(貨物保險人)對《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不滿,認為共同海損範圍太廣,理算過於煩瑣,於1999年正式向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提出要求修改規則,但船東和理算師反對。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成立專門工作組再次修改該規則。在2003年5月31日至6月4日的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8屆大會通過了《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 外文名:The York Antwerp
- 時間:2004年
- 反對原因:共同海損範圍太廣
內容簡介,特點,
內容簡介
《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由四組不同性質的條文組成,全文共32條,擴大了船方的賠償額,減少了貨方的共同海損分攤。修改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規則六將大部分救助報酬排除在共同海損之外;(2)規則十一規定船舶在避難港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不得確認為共同海損;(3)規則十四將臨時修理費用確認為共同海損,應減除船方的節省;(4)規則二十規定共同海損費用不給予手續費;(5)規則二十一規定採用浮動年利率計算利息;(6)規則二十三增加了索賠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權的時效規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不是強制性的,它只有在契約規定時才適用。有關方面可在1974年、1994年和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三者中選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