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鄂州
- 逝世日期:2011年2月12日
- 職業:學生
- 性別:男
案件背景,事件經過,庭審過程,審判結果,
案件背景
案件當事人鄭剛,1977年出生,祖籍鄂州,系華中科技大學在讀醫學博士,回響學校號召捐精。從三峽大學畢業後,在老河口市第一人民醫院工作7年,被晉升為“心腦外科主治醫師”。
2008年,鄭剛自費到華中科技大學攻讀外科學碩士,2010年3月15日碩士畢業,然後繼續在華中科技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在校期間,從全校兩萬研究生中脫穎而出,成為該校20名“優秀研究生標兵”中的一員。他還曾獲得“優秀學生共產黨員”稱號,並多次在比賽中獲獎。其間,隸屬該高校的人類精子庫正在試運行,在校園內大力倡導學生捐精。經該高校附屬醫院多次動員,鄭某答應加入捐精隊伍。
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屬人類精子庫簽署《捐精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同意自願捐精,捐精期間每6個月作一次健康檢查。
2011年1月,隸屬華中科技大學的湖北省人類精子庫在試運行期間,在校園內拉起橫幅招募在校“高智商優質基因”學子捐精子。鄭剛回響號召捐精。該人類精子庫對鄭某體檢,確認其各項身體指標合格,接納為捐精者。此後,鄭某在11天時間內先後4次捐精。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時許,第5次進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時50分,工作人員見鄭某仍未完成取精,進入取精室發現鄭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
2011年2月12日下午,鄭某經搶救無效,被宣布死亡。某醫院出具一份《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鄭某系猝死。
事件經過
事發後,其家屬將高校、生殖中心等相關單位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400餘萬元。但校方“出於人道主義”支付各種費用8.8萬元,並減免鄭剛妻子吳某在讀研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
鄭某父母認為,某高校及附屬醫院系鄭某生前就讀的院校,高校宣傳了捐精活動,醫院對鄭某進行了捐精動員,且在鄭某死亡後的處理上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存在過錯。
鄭某家屬與生殖中心及鄭某所在高校附屬醫院協商,達成協定:出於人道主義,生殖中心及附屬醫院自願向鄭某家屬支付喪葬費、鄭某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8.8萬元等。後來,鄭某父母對簽訂的協定不服,將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屬醫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鄭某死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0餘萬元。
兒子去世後,鄭金龍曾多次要求屍檢,但是均遭拒絕。對於鄭金龍索賠400多萬的訴訟請求,被告方代理律師只有簡短的兩句話,一是鄭剛系自願捐精,與校方毫無關係;二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鄭剛出事後,校方與鄭妻談了4個小時,然後讓鄭剛的父親簽字同意火化。在吳某同意火化後,校方稱如果鄭父不簽字同樣可以火化。無奈,鄭父只得簽字同意火化。
協定書稱,“鄭剛系自願捐精,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校方“出於人道主義”支付各種費用8.8萬元,同時減免吳某在讀研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王桂榮說,協定第五條還約定校方考慮解決吳某的工作問題。鄭金龍表示,農村一頭黃牛也要賣個10萬。一個博士命只值8.8萬元,還不如一頭牛。
庭審過程
沒錢請律師 自帶6包證據
2012年6月19日8時許,鄭金龍背著一大包開庭用的名種書證材料,重約15公斤,站在鄂州洪山區法院門前,
為了蒐集證據,他數十次往返老河口、武漢和鄂州,已蒐集了6大包證據。背上的包里有120多份證據,是當天開庭用的,他的身邊的兩個農民鄉親,身邊放還著5個大包。特意從鄂州請來,幫他保管餘下的5包證據。兩名鄉親每天100元報酬。
鄭金龍表示自己請不起。律師要按標的400多萬提9%就是36萬,另外還有其它費用。等不到開庭就要花上60多萬,而鄭金龍一個月退休金才1000多元,但是對於走進法庭,他表示證據充足,有信心為兒子的死討個說法。
邊念起訴書邊流淚
開庭後,旁聽席上,只有鄭剛的幾位親戚。
被告席上坐著兩人,一位是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顧問、專職律師,一位是校方代表。60多歲的鄭金龍國中畢業。當法官請原告報出姓名、住址等信息時,鄭金龍拿出身份證在面前晃了晃,卻不知要如實回答。
一份錯句病句連篇、僅有2000多字的起訴狀,鄭金龍卻講了一個小時。400多萬的索賠金額,起訴書寫成4000多萬。在鄭金龍念起訴書時,法官問他是不是把賠償金額改了,他這才發現多寫了一個零。
滿頭大汗仍未找齊證據 法官非常有耐心
鄭金龍從10點20分開始,鄭金龍翻來覆去地找證據,他邊找邊哭。法官發現實在一時難以找全,只得休庭,讓他有時間找全,再繼續開庭。鄭一頁頁地翻著,邊找邊拍頭。每找到一份證據後再找另一份證據,他又得把桌上的材料翻一遍。桌上越翻越亂。
一條命不如一頭牛
鄭剛的舅媽王桂榮也出現在旁聽席上。她表示鄭剛身高1米78,重約80多公斤,是在讀博士,學校多次動員他去捐精。2011年正月初四,鄭剛還到她家拜年,沒想到幾天后就死了。鄭剛妻子吳某也在華中科技大學讀博士,兩人沒有生育兒女。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定該研究生與生殖中心均無過錯,共同分擔損失。2014年鄂州市中級法院表示,該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為,鄭某雖屬於全日制學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捐精系自願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鄭某與三被告均無過錯,某高校與附屬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殖中心與鄭某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鄭某家屬1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