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教育組織法

1980年教育組織法是委內瑞拉推行新教育體制的法律。1980 年 7 月通過。共 9 章 144 條。第一章為總則,指出:人人均有受教育的權利,不受種族、性別、信仰和社會經濟地位的限制;學前教育和九年制基礎教育為免費義務教育;教育的宗旨是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培養具有民族尊嚴、能獨立生活、行使民主權利、積極參與社會變革、促進文化發展和發揚人類博愛精神的人才。第二章規定新教育體制的原則和結構。它把教育分為“水平教育”和“方式教育”兩類。前者包括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多種中等專業教育和大學教育;後者包括特殊教育、藝術教育、神職人員培訓、成人教育和校外教育等。

第三章對教學活動、教學機構教學的評估和監督以及教學人員的證書和職稱等作了具體規定。第四章規定教員的職責、待遇、工作條件和退休年齡等。第五章規定教育的職能機構是教育部。職責是計畫、指導、領導、開展、協調、監督和評估教育工作;根據國家的需要,計畫、建立和批准教育服務設施,鼓勵和實施對教育的調查研究,建立和批准各級實驗教育機構,並為之制定條例;保持與科學、文化、體育和娛樂等機構的聯繫。並協調其活動;保持與國外教科文組織的聯繫。第六章規定各企業對企業工人應盡的教育義務。第七章規定對教員和學生的獎懲制度。第八和第九章是為上述規定分別作出最終安排的過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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