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

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指到了30年代,揭黑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聯邦政府一同發起了一場運動,要求對在1906年法案中被允許的有害產品實施更有力的監管,他們為此列出了一個清單,其中包括輻射性飲料、能導致失明的化妝品和對於糖尿病和肺結核毫無療效的“藥劑”。然而由此推出的草案歷經五年仍然沒能在國會通過,直到1937年磺胺酏劑事件發生,美國馬森基爾製藥公司生產的萬能磺胺造成107人死亡,該草案才獲通過。而在之前,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即FDA)只能以濫用標籤為由對該產品進行查處——即所謂的“酏劑”(Elixir)應該被定義為可溶於酒精的藥物,而非被用於內丹術磺胺(ElixirSulfanilamide)的二甘醇(diethyleneglycol)。


1938年6月25日,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簽署通過了《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該法案通過明確要求所有新藥上市前必須通過安全性審查以及禁止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明處於欺詐目的、在藥品標籤上作出虛假醫療聲明的行為,顯著增加了聯邦監管的許可權。該法案亦授權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製造商進行檢查的權利和擴大執法權,為食品監管設立了新的標準,並將化妝品和醫療設備置於聯邦監管之下。該法案雖在日後經過了大量修改,至今仍然構成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許可權的核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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