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印度政府組織法

1935年印度政府組織法,亦稱《1935年憲法》 (Constitution of1935)。英國政府在西蒙調查團報告書基礎上擬定的印度政府憲法。1935年8月2日公布,故名。共478條款,主要包括聯邦制、省政府自治制和印緬分治三部分。該法規定:1、由英屬印度11個行省和各土邦(可自願加入)組成印度聯邦。2、聯邦設立由中央立法議會和國務會議組成的中央立法機關;中央立法議會共有260席,其中40%即104席由土邦王公代表參加,其餘156席(總督可指派16席),由分區選舉產生;國務會議357席中,125席由土邦王公任命,其餘民選。3、總督被賦予立法、行政大權,有權解散立法機關、頒布法令和對各項立法行使否決權。4、自1937年4月1日起實行印緬分治,緬甸政府直屬於英國議會,由內閣印緬事務大臣主管,設總督治理。組織法中關於聯邦制部分遭到印度各政黨抵制,未能實施;省自治部分為各黨派所接受,並於1937年4月1日進行立法議會選舉。英國頒布此法旨在加強殖民統治,保存封建勢力,破壞民族運動,製造教派對立,為此受到印緬人民普遍反對,斥之為《奴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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