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2月14日

      1912年12月,北京政府頒布的《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明確地承認了妾的存在,大理院也在解釋妾的身份時說:“凡以永續同居,為家族一員之意思,與其家長發生夫婦類同之關係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種方式。”於是納妾愈加自由。男子只要有錢,可隨意納妾,不受任何限制,以至很多人以蓄妾來炫耀其財富。時人胡樸安記載說:“廣東多妻制盛行,社會上鹹以妻妾之多寡視其人財產之豐嗇,故往往有納妾以為虛撐門面者。聞某富豪家有胡椒樹百零八株,每年收入極豐,而竟娶百零八妾。每妾各收一株之利益,以為飲食服飾之費。至於三妻四妾者,在在皆有,蓋如此方足以維持其中等人家之體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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