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過程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現場
技術服務組在監測鑽井作業時,地面監測儀突然接收不到安裝在井下的
測斜儀發出的信號。身為
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的王建東在重新制定
鑽具組合時,違章決定卸下原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宋濤身為鑽井隊負責
安全防護的人員,明知王建東的決定,違反規定卻沒有表示異議,並且按照王的決定,指令他人填寫了作業
計畫書,並宣布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被告人向一明在帶領工人進行
起鑽作業時,違反“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
鑽井液”的規定,每起出6柱鑽桿才灌注一次鑽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檢察機關認為,這是產生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之一。身為錄井員的被告人肖先素,負有監測起
鑽柱數和鑽井液灌入量的職責,因工作疏忽,不
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這一嚴重
違章行為,在發現後也沒有履行職責立即報告當班
司鑽,致使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對卸下回壓閥這一嚴重違章行為,身為鑽
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
第一責任人的吳斌,未按規定參加
班前會和審查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在補簽22日的班報表時,吳斌發現回壓閥被卸的嚴重違章行為後,既沒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時報告,使得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吳斌沒有按照規定安排專人監視井口的噴勢情況,檢測空氣中
硫化氫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確定點火時機、控制
有害氣體進一步擴散的相關資料和數據。
被告人吳華在
主任工程師請示點火時,以現場情況不明為由不同意點火,但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人員查明現場情況。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匯報後,仍違反規定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華違反應急決策的
基本原則,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延誤了點火時機,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並進一步擴散,是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人員傷亡
根據
央視國際報導,記者從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部獲悉,截至1月4號晚上10時,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
死亡人數已經升至243人。
報導說,部分中毒危重病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是死亡人數增加的主要原因。這些病人大多因為中毒過重,導致器官最終衰竭而亡。事故受傷人員中尚有396人正在住院接受治療,其中危重病人還有27人。
同時,事故死難賠償工作正有序進行,死難者遺體認領火化工作也在同步開展。
經濟損失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稱,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零四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承鑽的位於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鑽過程中發生天然氣
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瀰漫、擴散,導致二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已達六千四百三十二點三一萬元人民幣。
事件處理
從中石油川東
鑽探公司“12·23”
井噴特大事故國務院調查組獲悉,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認定這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
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事件追責
事故罪名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時,由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承鑽的位於
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鑽過程中發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擴散,導致兩百四十三人因
硫化氫中毒死亡、兩千多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
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千餘萬元
人民幣的嚴重後果。
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吳斌等六名責任人員
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二00四年
七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鑒於案情重大、複雜,依法延長
審理期限一個月。
該院經審理後認為,該井產生溢流到井噴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業人員在起鑽過程中存在
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鑽具組合中去掉了回壓閥,致使起鑽發生井噴時鑽桿內無法控制,是井噴演變成為井噴失控。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時決定並採取
放噴管線點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造成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
被告人吳斌作為具體負責施工的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鑽井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當班工人卸下回壓閥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在發現回壓閥被卸下後亦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噴失控後,又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專人監視井口噴勢情況,為點火決策提供依據。被告吳斌對井噴失控和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
直接責任。
被告人王建東作為
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羅家十六H井現場技術組負責人,違規決定卸下鑽具組合上的回壓閥,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宋濤作為鑽井隊技術員,在作業工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被告人王建東決定卸下鑽具組合中回壓閥的行為,違規予以認可,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吳華作為現場搶險負責人,本應按職責要求和有關
規章制度的規定,及時查明現場情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阻斷危害物源,卻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向一明作為鑽井隊副司鑽,在負責灌注鑽井液時,本應每起三柱鑽桿灌滿鑽井液一次,卻連續起出六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
對產生溢流到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肖先素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錄井監測工作的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錄井隊的管理要求,在發現連續起出九柱鑽桿未灌注鑽井液時沒有報告當班司鑽,對產生溢流到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六名被告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但法院鑒於高
含硫高產天然氣
水平井的
鑽井工藝不成熟,羅家十六H井在管理、技術、科學等層面存在欠缺,石油
天然氣開採行業缺少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範、規程等客觀方面的因素,同時根據各被告人在案發後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被告人吳斌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險的具體表現,對六名被告人裁量刑罰給予了充分考慮。
該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肖先素過失性程度較低,
犯罪情節較輕,且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
經過分析認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分別處被告人吳斌
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王建東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宋濤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吳華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部分被告人家屬表示,將保留抗訴的權利。
各方處理
1223井噴事故發生後,
四川省石油管理局,
中國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立即派出技術專家,趕往
事故現場研究搶險方案。12月24日,
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被成功點燃,部分地減輕了
有毒氣體的蔓延。隨後,中石油集團公司也派出工作人員到重慶開縣進行搶險指揮,並且看望了當地的部分受災民眾。
處理結論
經國務院批覆,由
監察部直接查辦的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等特大事故已經結案,165人受到黨紀
政紀處分。
中石油
川東北氣礦“12·23”井噴特大事故6名責任人被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他們是:
宋濤: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技術員
吳華:川東鑽探公司副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和井控總監、
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向一明: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副司鑽
社會影響
“12·23”井噴事故的發生、發展和擴大的過程已清晰地呈現出來,這6名責任人中有技術人員,有一線作業工人,也有管理者。雖然他們崗位不同,職責不同,但一個個習以為常的違章,使他們每個人都成為了釀成這場災難的一個個環節,每個人的“小過失”終於疊加成了我國石油行業傷亡人數最多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