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

11·29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

1995年11月29日晚,浙江省湖州市織里鎮晟舍一飯店旅館內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老闆閔某生、老闆娘錢某英、老闆孫子閔某及旅客於某峰4人被殘忍殺害。其中老闆閔某生、旅客於某峰死於旅館的203房間,老闆娘錢某英、老闆孫子閔某死於202房間。根據法醫鑑定,4名受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殘忍。時隔22年在相關辦案機關的努力下告破此案,嫌犯一個是劉永彪(知名作家),一個是汪維明(公司老總)。

2018年6月7日,案件首次開庭,兩名嫌疑人均當庭認罪,法院宣布擇日宣判。7月30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5.11.29”織里晟舍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12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州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抗訴一案。201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湖州織里閔記旅館特大搶劫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兩名行兇者汪維明和劉永彪的死刑判決。

2019年10月2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汪維明、劉永彪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29湖州旅館搶劫殺人案
  • 案發時間:1995年11月29日晚 
  • 案發地點:浙江省湖州市織里鎮晟舍某飯店旅館內 
  • 破案時間:2017年8月14日 
  • 作案人劉永彪(知名作家)、汪維明(公司老總) 
  • 遇害人數:4人 
案件經過,案件偵破,成立特偵組,專家指導,案件告破,案情通報,案件審理,介入偵查,批准逮捕,核准追訴,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二審開庭,二審判決,執行死刑,案件相關,

案件經過

1995年11月29日晚,湖州市織里鎮晟舍一飯店旅館內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老闆閔某生、老闆娘錢某英、老闆孫子閔某及旅客於某峰4人被殘忍殺害。其中老闆閔某生、旅客於某峰死於旅館的203房間,老闆娘錢某英、老闆孫子閔某死於202房間。根據法醫鑑定,4名受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殘忍。
案發旅館案發旅館

案件偵破

成立特偵組

案發後,湖州市、吳興區兩級公安機關領導對此案的偵破工作高度重視,迅速抽調全市刑偵骨幹參戰,成立特偵組,全力開展專案偵破工作。浙江省公安廳也第一時間派刑偵專家協助湖州公安機關破案。一方面,特偵組成員經過地毯式的調查走訪,對住宿旅店的旅客、旅店周邊的居民以及織里鎮及周邊該時段過往車輛的駕駛員等人員一一進行了詳細詢問。根據走訪調查等情況,發現11月28日和29日住在該旅店的2名男性旅客有重大作案嫌疑。另一方面,公安機關認真細緻開展現場勘查,提取到了包括毛巾、指紋、鞋印等大量痕跡物證,並對犯罪嫌疑人進出軌跡、作案過程及案犯特徵進行了準確刻畫和現場重建。
案件發生後,湖州公安機關對案件偵破工作從未放棄,始終盯住不放,數次啟動案件偵破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限於當時偵破條件和科技手段,案件一直未獲突破性進展。
2017年,湖州市公安局再度重啟該案偵破工作,並作為全市公安機關“偵查破案大會戰、基礎防控大比拼、信息套用大練兵”活動的“重頭戲”來抓。特別是成立了由湖州市委常委、公安局長夏文星擔任組長的特偵組,並下設重要線索查證組、物證蒐集檢驗組、大數據後台支援組、重點地區調查組等,全力以赴開展案件偵破工作。

專家指導

偵辦期間,浙江省公安廳對案件偵破工作給予全方位的指導和支持,特別是省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靜親率專家來湖州指導會診,為湖州公安機關偵破此案提供了強大動力;特偵組全體同志先後奔赴江、浙、滬、皖等10餘個周邊省份蒐集證據資料,共入戶調查600餘戶,走訪排摸2000餘人。同時,廣泛動員人民民眾參與案件偵破中來,積極提供案件相關線索,尋找案件新的突破點。吳興區公安分局黨委把偵破此案作為當前頭等大事,全警出動,全力以赴,為案件的偵破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別是特偵組先後十多次召開會商會議,明確了案件的偵破方向,確定了案件的偵查範圍,落實了針對性的偵查措施,對頭的偵查思路、正確的偵查方向。

案件告破

2017年8月10日晚,案件獲得重大突破,鎖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劉永彪(男,1964年5月出生,安徽南陵縣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特偵組於8月11日凌晨在安徽南陵縣將劉永彪抓獲。經突擊審查,特偵組獲悉該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汪維明(男,1953年1月出生,安徽省南陵縣人)居住在上海。特偵組又馬不停蹄地趕赴上海將汪維明抓獲。被捕前,汪維明是上海一家投資諮詢公司法人代表,而劉永彪已成為知名作家。兩名犯罪嫌疑人均對作案經過供認不諱,此案相關工作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情通報

2017年8月14日上午,浙江省公安廳在湖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1995.11.29”特大搶劫殺人案的偵辦情況。22年前發生在湖州織里的該起搶劫殺人案,導致4人遇害,案發後嫌疑人潛逃。2017年8月11日,兩名犯罪嫌疑人分別在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城一小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一小區被警方抓獲。

案件審理

介入偵查

案發後,湖州、吳興兩級檢察院立即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

批准逮捕

2017年9月4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兩名犯罪嫌疑人汪維明、劉永彪批准逮捕。
吳興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汪維明、劉永彪的行為已經涉嫌搶劫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法對汪維明、劉永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核准追訴

因案發22年,已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期限,2017年9月10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逐級向最高檢報請核准追訴。
湖州、吳興兩級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汪維明、劉永彪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雖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同時層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2017年12月29日,經過逐級依法報請核准追訴,最高檢依法決定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訴。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2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織里晟舍22年前特大搶劫殺人案兩名犯罪嫌疑人汪維明、劉永彪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湖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孫穎以員額檢察官身份承辦該案。
湖州市檢察機關根據最高檢核准追訴此案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工作的跟蹤監督,並經審查,汪維明、劉永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四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十二條、一九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汪維明、劉永彪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汪維明、劉永彪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7日,浙江湖州“旅館滅門案”一審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章軍擔任審判長,湖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穎出庭支持公訴。當事人家屬、湖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浩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湖州市公安局局長夏文星均到場旁聽。
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顯示,汪維明、劉永彪因經濟拮据共謀前往湖州市織里鎮企圖暴力劫財。1995年11月28日,兩人入住閔記旅館,伺機尋找作案對象,併購買榔頭一把和尼龍繩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間的山東人於某峰成為目標。兩人趁於某峰熟睡,用榔頭猛擊其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劫得二十餘元。因所劫錢財較少,二人又以退房結賬為由,將旅館老闆閔某生騙至房內,向其威逼錢財,劫得金戒指一枚後,汪維明用榔頭猛擊閔某生頭面部數十下,致其死亡。為進一步劫財,汪維明先行潛入閔某生妻子錢某英的房間,勒索無果後,持榔頭猛擊其頭面部致死。在作案過程中,汪維明發現閔某生時年12歲的孫子被驚醒,為防止罪行敗露,又以同樣方式將其殺害。隨即,二人在房內翻找財物,並搜得一百餘元。最後,二人從旅館後門逃離。經鑑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庭審中,檢方出示大量的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書證、物證等證據,並提請偵查人員、鑑定人員就當年案發現場的勘查、案件偵破、DNA鑑定等問題出庭作證。此外,檢方當庭播放受害方家屬受訪視頻。控辯雙方圍繞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檢方認為,兩名被告人殺人事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應當以搶劫罪對兩人定罪處罰,並依法判處死刑。兩名嫌疑人均當庭認罪。汪維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劉永彪則當庭表示,自己的初衷只是劫財,並無殺人動機。
汪維明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超過追訴時效後,經最高檢核准進行追訴,且案發後汪維明一直奉公守法,並未再犯罪,請求從輕處罰。
劉永彪的辯護人認為,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於汪維明,請求從輕處罰。此外,劉永彪的辯護人提交其文學作品獲獎證書和中國作家協會的會員證,以證明其案發後已改過自新。
在庭審休庭時,劉永彪被法警帶離現場途中,突然向受害方家屬下跪,並表示悔罪。此後,受害方家屬也當場大哭,情緒激動。
合議庭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7月30日下午3時,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5.11.29”織里晟舍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一審均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同時判令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四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雖然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劉永彪後又對部分犯罪事實翻供,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的犯罪行為使被害人及家屬遭受經濟損失,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永彪不服判決並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2018年12月20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州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抗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荀曉陽、檢察官助理錢荔枝依法履行職務,出席二審法庭。
庭審中,控辡雙方圍繞劉永彪有無參與殺害於某、閔某及對劉永彪的量刑是否過重等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交鋒。出庭檢察員認為,劉永彪與汪維明預謀暴力劫財,並專門準備作案工具。搶劫中,二人相互配合,共同積極實施搶劫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給被害人家庭帶來極其創傷損害,並極大地引起當地居民民眾的心理恐慌。檢察員認為,二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案件將經審委會討論後擇期宣判。

二審判決

201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湖州織里閔記旅館特大搶劫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兩名行兇者汪維明和劉永彪的死刑判決。

執行死刑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死刑覆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汪維明、劉永彪死刑。
2019年10月22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汪維明、劉永彪執行了死刑。

案件相關

2018年8月26日,法制日報以標題《一顆菸蒂鎖定22年前殺人兇手殺人犯漂白成知名作家》發表文章,對此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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