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任職
曾任上海某投資諮詢公司法人代表。
人物事件
搶劫行兇
1995年11月28日,兩人入住閔記旅館,伺機尋找作案對象,併購買榔頭一把和尼龍繩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間的山東人於某峰成為目標。兩人趁於某峰熟睡,用榔頭猛擊其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劫得二十餘元。
因所劫錢財較少,二人又以退房結賬為由,將旅館老闆閔某生騙至房內,向其威逼錢財,劫得金戒指一枚後,汪維明用榔頭猛擊閔某生頭面部數十下,致其死亡。為進一步劫財,汪維明先行潛入閔某生妻子錢某英的房間,勒索無果後,持榔頭猛擊其頭面部致死。
在作案過程中,汪維明發現閔某生時年12歲的孫子被驚醒,為防止罪行敗露,又以同樣方式將其殺害。隨即,二人在房內翻找財物,並搜得一百餘元。
落入法網
2017年8月11日凌晨,特偵組在安徽南陵縣城一小區將劉永彪控制。通過對劉永彪的審訊,警方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一小區,控制嫌疑人汪維明。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2日,湖州市檢察院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
湖州市檢察機關根據最高檢核准追訴此案的決定,經審查查明,汪維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四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十二條、一九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被告人汪維明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汪維明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7日,案件一審在湖州市中院開庭。庭審中,檢方出示大量的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書證、物證等證據,並提請偵查人員、鑑定人員就當年案發現場的勘查、案件偵破、DNA鑑定等問題出庭作證。此外,檢方當庭播放受害方家屬受訪視頻。
從湖州市中院獲悉,兩人均表示認罪悔罪。汪維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劉永彪則當庭表示,自己的初衷只是劫財,並無殺人動機。
一名到場旁聽的人士表示,在庭審休庭時,劉永彪被法警帶離現場途中,突然向受害方家屬下跪,並表示悔罪。此後,受害方家屬也當場大哭,情緒激動。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檢方認為,兩名被告人殺人事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應當以搶劫罪對兩人定罪處罰,並依法判處死刑。
汪維明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超過追訴時效後,經最高檢核准進行追訴,且案發後汪維明一直奉公守法,並未再犯罪,請求從輕處罰。
合議庭認為案情重大、複雜,宣布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7月30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5.11.29”織里晟舍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汪維明一審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維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四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雖然被告人汪維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開庭
2018年12月20日上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州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汪維明、劉永彪搶劫抗訴一案,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荀曉陽、檢察官助理錢荔枝依法履行職務,出席二審法庭。
庭審中,控辡雙方圍繞劉永彪有無參與殺害於某、閔某及對劉永彪的量刑是否過重等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交鋒。出庭檢察員認為,劉永彪與汪維明預謀暴力劫財,並專門準備作案工具。搶劫中,二人相互配合,共同積極實施搶劫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四名被害人死亡,給被害人家庭帶來極其創傷損害,並極大地引起當地居民民眾的心理恐慌。檢察員認為,二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案件將經審委會討論後擇期宣判。
二審判決
201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湖州織里閔記旅館特大搶劫殺人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兩名行兇者汪維明和劉永彪的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