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鑑記載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元年(遼太康四年。戊午,一零七八年)
春,正月,庚戌,命河北轉運使令所在長吏分禱名山,旱故也。
交趾郡王
李乾德上表言:“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戊午,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
陳襄等為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討官。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於壇?遺神位、法駕輿輦、仗衛儀物,亦兼用歷代之制。其間情文訛舛,多戾於古。每有規模苟略,因仍既久而重於改作者,有出於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以為禮式。”至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
甲子,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願就之人少。欲乞水土惡劣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餘並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從之。
乙丑,以太皇太后疾,驛召天下醫者。
權發遣三司使
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句宮觀之職,
優與俸祿,不
立員數。而臣僚趨閒貪祿,或精神未衰,便私避事,亦求此職。條制既寬,初未釐革,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
歲費廩食不下數萬緡。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句管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
閏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
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
先是安石乘驛與知太原府
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絳乞改和糴之法,減於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於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闕故也。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錢於市人,略不收半。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是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
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
戊寅,
前知曹州劉分攵言知濟陰縣
羅適開導古滉河,
決泄積水有功,御批:“可記適姓名,俟府界
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能治之實。”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
官成資日交替。
己卯,詔:“河北東西、
永興、
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
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穀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遼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論決
劫盜三人死罪,行堂後官周清駁之,謂其徒二人當減等,鞫獄者為失入人死罪。事下大理,詳斷官
竇苹、周孝恭白檢正
劉奉世曰:“其徒手殺人,非失入也。”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駁,復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駁為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
文彥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開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訊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
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詔移其獄御史台,從確請也。
辛巳,以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帝又言
唐太宗能以
權智御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諫爾。”帝善其言。有欲復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乃止。夏人幽其主,將大舉討之。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
禘袷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
詔:“常平錢穀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穀,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飢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
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
壬辰,樞密直學士
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為相。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復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寧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朴集議,至是罷之。
遼賑東京飢。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御史台、合門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
跪爐。”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
曾公亮卒,年八十。帝臨哭,輟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初謚忠獻,禮官
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薦一士,
安得為忠!
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為獻!”眾莫能奪,改謚宣靖。及葬,御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勛之碑”。公亮性吝嗇,殖貨至巨萬。力薦王安石以間
韓琦,
持祿固寵,為世所譏。
庚子,日中有黑子。
二月,庚戌,濮國公宗誼薨。
辛亥,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諫院
蔡確同御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潘開事下御史獄,旬餘,所按與開封無異,乃詔確與御史同鞫。確以
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會充謁告,
王珪奏用確,帝從之。
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集賢校理
蔡承禧言:“陛下講義倉之法,使臣等奉行。今率以二碩而輸一斗,至為輕矣。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解幾萬。請自
今歲下稅之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乃詔畿縣
義倉事隸常平司。
甲寅,以邕州觀察使宗暉為淮康軍節度使,封濮國公。
乙丑,遼主駐埽獲野。
乙未,御崇政殿閱諸軍。
丁酉,辰、沅猺賊寇邊州,州兵擊走之。
鄜延路經略
呂惠卿言:“昨準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
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宜相度,以別將應援。臣竊謂虜興師動數十萬,分犯二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苟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
鄜延,必見兵形於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於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如此,非特我兵趨疾
疲曳,有墮賊
掩伏之虞,彼又將分兵搗虛以襲我矣。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團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致臨事
拘文,以犯兵家之忌。”詔鄜延路依奏,餘路別聽指揮。或文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歿,自今宜罷鄰道援兵。環慶副總管
林廣,以為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並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將,亦
無能為。劉平之敗,非援兵罪。於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
夏,四月,乙巳,知諫院
蔡確既被旨同御史台按潘開獄,遂收大理寺詳斷官
竇苹、周孝恭等,枷縛暴於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皆無狀。中丞
鄧潤甫夜聞掠囚聲,以為苹、孝恭等,其實它囚也。潤甫心非確所為慘刻,而力不能制。確引陳安民,置枷於前而問之。安民懼,即言嘗請求文乃甫,乃甫雲“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指
吳充也。確得其辭,喜,遽欲與潤甫登時,具奏充受請求枉法,潤甫止之。明日,泣甫在
經筵,獨奏:“相州獄事甚微,大理實未嘗納賂。而
蔡確深探其獄,支蔓不已。
竇苹等皆朝士,榜掠
身無完膚,皆
銜冤自誣,乞早結正。”權監察御史里行
上官均亦以為言,帝甚駭異。明日,確欲登對,至殿門,帝使人止之,不得前。手詔:“聞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頗失直,遣知諫院
黃履、句當御藥院
李舜舉引問證驗。”
履、舜舉至台,與潤甫、確等坐廡下,引囚於前,讀示款狀,令實則書實,虛則
陳冤。前此確屢問,囚有變詞者,輒笞掠,及是囚不知其為詔使也,畏吏獄之酷,不敢不承,獨
竇苹翻異。驗拷掠之痕則無之。履、舜舉還奏,帝頗不直潤甫等言。詔確、履及監察御史里行
黃廉就台劾實,仍遣舜舉監之。
吳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
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詔免充進呈及簽書,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乙卯,知諫院
蔡確為右諫義大夫、權御史中丞。翰林學士兼侍讀、權御史中丞
鄧潤甫落職,知撫州。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里行
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知光澤縣。
先是帝別遣
黃履、
黃廉及
李舜舉赴御史台鞫相州法司獄,確知帝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故造飛語以中傷臣,及欲動搖獄情,陰結執政,乞早賜罷斥。”帝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遣使訊之,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確從而攻之,故皆坐貶。確遷中丞,凡朝士系獄者,即令獄卒與之中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
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於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勻攬,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故系者幸其得問,無罪不承。
癸亥,太白晝見。
己丑,封虢國公宗諤為豫章郡王。
初,熙寧十年,河決鄭州滎澤,
文彥博言:“臣嘗奏德州河底淤淀,泄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謂如
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熬熬籲天,上垂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臣前論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微訐也。”至是決口始塞。
初議塞河也,故道湮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
夏津縣東開
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縝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於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功力。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詔可。
五月,甲戌朔,御文德殿視朝。
是日,
曹村決口新堤成,河還北流。自閏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功一百九十餘萬,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錢、米各三十萬,堤長一百一十四里。
丙戌,遼主駐散水原。
辛丑,詔右武衛大將軍、象州刺史克頌貸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鎖外宅;坐病狂毆妻劉死故也。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今宗正寺侍祠之外,專掌玉牒屬籍而不預薦士,竊恐職有未稱。謂宜具為條流,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為課試法,每遇秋賦,就宗正寺投狀鎖試,別立人數,頗示優異,著于格令,俾其競勸。賢者獲升,不肖自抑,一切之恩,分當裁損,必無觖望。夫親賢兼進,布列中外,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與愚知混淆,聚於一處,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不可同日而語也。”事雖不行,時論是之。
六月,癸卯朔,日有食之。甲辰夜,東南有
光燭地,大星出
匏瓜,裂於內階,聲如雷。
甲寅,準布進良馬於遼。
辛酉,殿中丞陳安民等降謫有差。安民坐官相州與失入死罪,屬大理評事
文及甫言於宰相
吳充也。
初,
蔡確勘是獄,欲鍛鍊以傾充,詞連充子安持。時三司使
李承之、戶部副使
韓忠彥,皆帝所厚,忠彥琦子,而承之嘗為都檢正,確皆令囚引之。承之知之,數為帝言確險陂之情;帝意稍解,趣使結正。於是獄成,忠彥猶坐贖銅十斤。充上表乞罷相及闔門待罪者三四,帝趣遣中使召出,令視事。確屢率
言事官登對,言安持當獲重譴,帝曰:“子弟為親識請託,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輩但欲共攻
吳充去之,此何意也?”以確所彈奏答刂還之,言者乃已。
秋,七月,癸酉朔,詳定禮文所乞罷南郊壇
天皇大帝設位,詔弗許。又言:“古者
帝牛必在滌三月,以致嚴潔。今既無滌宮系養之法,有司滌養不嚴,一切苟簡。欲下將作度修滌宮,具系養之法,飭所屬官司省視,委太常寺主簿一員閱察。”從之。
甲戌,遼諸路奏飯僧尼三十六萬人。
辛巳,命西上合門使、忠州團練使韓存寶經制瀘州納溪夷。
丁酉,御史黃廉言:“
前歲科場逐經發解,人數不均,如別試所,治《詩》者十取四五,治《書》者才及其一。乞自今,於逐經內各取人分數,所貴均收所長,以專士習。”詔:“自今在京發解並南京考試,《詩》、《易》各取三分,《周禮》、《禮記》通取二分。”
又言:“國子監生員著述議論,盡得講官緒餘。將來
逐官例差考試,竊恐去取之際,雖未必私徇,而於參校所長,多就己見,人情所不能免。如此,則外方疏遠之人偶不相合,遂致黜落,甚非朝廷
兼收博採之意。乞將來止選近歲一科人為試官,或差近郡教授。”詔:“候差官日取旨。”
八月,癸卯,遼命有司決滯獄。
王珪知帝欲伐夏,故奏乞用充為邊帥,使圖之,以迎合帝意。
九月,癸酉,交趾來貢。癸未,李乾德表乞還廣源等州,詔不許。
乙酉,以端明殿學士呂公著、樞密直學士薛向並同知樞密院事。向善商財,計算無遺策,然不能無病民,所上課間失實。時方尚功利,王安石從中主之,御史數有言,不聽也,向以是益得展奮其業。至於論兵帝所,通暢明決,遂由
文俗吏得大用。其事公著甚久,公著亦稍親之,議論亦頗相左右。
詔:“祀天地及配帝,並用特性。”
乙未,遼主駐藕絲淀。
庚子,五國部長貢於遼。
冬,十月,癸卯,遼參知政事
劉伸出為保靜軍節度使。先是伸以戶部使受知於遼主,遼主謂宰相
楊績曰:“當今群臣忠直,
耶律玦、劉伸而已,然伸不及玦之剛介。”績拜賀曰:“何代無賢,世亂則獨善其身,主聖則兼善天下。陛下區分邪正,升黜分明,天下幸甚!”遼主又謂伸曰:“卿勿憚宰相。”伸對曰:“臣於耶律
伊遜尚不畏,何宰相之畏!”伊遜聞而銜之,相與
誹詆,遂外遷。玦亦出使於西北部,以酒疾卒。
丁未,重修都城畢工,周五十里。
己酉,詔袞州常以省錢修葺宣聖祠廟。
辛亥,韓存寶破瀘夷後城等十有三囤。
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峽四路,從之。
壬戌,軍器監言:“昨贊善大夫呂溫卿言:‘五路州軍近年增置壯城兵,雖有教閱指揮,而所習武藝全無實用。如大名府城圍四十餘里,炮手只有四人,其它掛搭、施放火藥、全火等人亦皆闕。蓋舊無教閱格,又無專點檢之官。今欲令諸州壯城兵,除修葺城櫓外,並輪上下兩番,教習守御,以十分為率,內留炮手三分,餘並習掛搭,施用拒守器械。仍籍所習匠名,每季委本州比試升降。’嘗下五路安撫司,而五路相度異同。本監今參酌,欲乞五路州軍壯城兵,遇無修城池樓櫓功料,即令安撫司以十分為率,三分令習炮,餘並習掛搭、拒守器械。其廣備十一作工匠,並均付五路準備差使及指教施用,三年一替。
熙河路州軍亦依此。”從之。
又言:“溫卿謂‘朝廷差官製造澶州浮梁、火叉,其為防患不為不預。然恐萬一寇至,以火筏、火船隨流而下,順風火熾,橋上容人不多,難以守御,不若別置戰艦以攻其後。乞造戰船二十艘,仍於澶州置黃河巡檢一員,擇河清兵五百,以捕黃河盜賊為名,
習水戰以備不虞。’下
大名府路安撫司相度。本司言:‘澶州界黃河,舊無巡檢。當北使路若增創戰船,竊慮張皇。欲止選河清兵百人為橋道水軍,令習熟船水,可使緩急
御扞上流舟筏及裝駕戰艦。’本監欲依安撫司所陳。”從之。
癸亥,于闐來貢。
十一月,壬申,詳定禮文所言:“郊祀壇域當依儀注爇蕭,設三?遺,撤去青繩。”又言:“郊祀天地席當以
稿鞂,配帝以
蒲越,撤去黃褥、緋褥。”又言:“享宗廟當用制幣及依儀注焫蕭。”又言:“遇雨望祀,當服祭服,仍設樂。”又言:“分獻官不當先期升壇,當依儀注。”又言:“《南郊式》,監祭、臨禮俱立於壇南,
非是。請分監祭立於壇之西北,東向;監禮立於東北,西向。”又言:“景佑中裁定袞冕制度,巳與古合。今少府監進樣不應禮,請改用
朱組為紘,玉笄、
玉瑱以玄純,垂瑱以
五采玉貫於五采藻為旒,以青、赤、白、黃、黑五色備為一玉,每一玉長一寸,前後二十四旒,垂而齊肩,其表里皆用繒。”又言:“服裳皆前三幅、後四幅,今以八幅為之,不殊前後。又,
佩玉及綬並服章皆不如古制,當改正。”又言:“百官雖不執事,以朝服侍祠,
非是。當並服祭服,如所考制度,修制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又言:“天子六服,自敬冕而下,今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又言:“六冕並用赤舄。”又言:“景靈宮、太廟、南郊儀注,並雲祀前三日,儀鸞司鋪御坐黃道褥。黃道褥設於郊廟,
非是。”詔道褥不設,餘皆從之。
乙酉,詳定禮文所言:“古者大帶,天子、諸侯、大夫、士采飾單合皆不同。今群臣助祭服,一以緋白羅為之,無等降之別。”又言:“中單亦殊不應禮,並乞據禮改正。”詔送禮院。
丁亥,遼禁士庶服用錦綺日月山龍之文。
己丑,命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等詳定正旦御殿儀注。敏求遂上《朝會議》二篇,《令式》四十篇,詔頒行之。
回鶻遣使貢於遼。
庚寅,遼以南院樞密使耶律仲禧為廣德軍節度使,以耶律伊遜薦其可任也。仲禧偕伊遜鞫太子之獄,
蔓引無辜,未嘗雪正,為公論所不與。伊遜既害太子,因為遼主言:“皇弟宋魏國王和囉噶之子淳,可為
儲嗣。”群臣莫敢言。北院宣徽使蕭烏納及伊勒希巴蕭托輝諫曰:“舍嫡不立,是以國與人也。”遼主猶豫不決。時太子之子延禧及女延壽久寄食於蕭懷忠家,會宮中李氏進《挾谷歌文》,遼主感悟,召延禧及延壽,鞠養於宮中。
辛卯,遼錦州民張寶,四世同居,命其諸子為三班祗候。
戊戌,宰臣
吳充、王珪、參知政事元絳,言功臣非古,始唐德宗多難之餘,乃有“奉天定難”之號,不應盛世猶襲陳跡,乞悉減罷;知樞密院
馮京等繼以為請,遂詔管軍臣僚以下至諸軍班銜內帶功臣者並罷。
十二月,甲辰,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帝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
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為肥沃也。”
丙午,日中有黑子如李。
丙辰,詔:“青州民王贇貸死,刺配鄰州牢城。”
初,贇父九思,為
楊五兒毆迫,自縊死。贇才七歲,嘗欲復仇,而以幼未能。至是一十九歲,以槍刺五兒,斷其頭及手祭父墓,乃自首。法當斬,帝以贇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可矜故也。
丁卯,遼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瑞知北院樞密使事。
帝每憤遼人倔強,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御景福殿庫,聚金帛為
兵費。是年,始更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
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凡三十二庫。後集羨贏,又揭以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余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歷史大事
相州之獄
韓琦任判相州(今河南安陽)時,有三個盜賊在鄉里
打家劫舍,其後被他們的鄰居趕出了居住的地方。他們三人決心報復,在鄉里拷打一個老太婆,並將勸說者亂刃辟死。因此,相州司法機關判處了
三個強盜的死刑。事隔數年後,中書刑房吏人周清在審閱原來的卷宗時,
吹毛求疵,認為相州的判決不合法,其理由是按照新法律的規定,凡是殺死他人,從犯若能及時招供,減一等判決。而那三個人之中為首的是主犯,其餘二人應是從犯,況且從犯已如實招供,本應從寬發落,但相州司法機關卻判處了他們死刑,刑部在複審此案時,居然也未加以審察,擅自判二人死刑。此案又送往大理寺審察,大理寺也認為相州司法機關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周清仍固執己見,再一次將此案送交刑部新來的司法官,這些司法官卻認為周清的意見是正確的,雙方爭執不下,最後驚動了皇帝。次年元月,相州之獄進行了判決,陳安民追奪一官勒停,延長三次錄用期,太常博士吳安持追奪一官,檢正中書刑房公事
劉奉世監陳州糧料院,中書刑房詳斷官
竇苹追奪一官勒停,詳議官周孝恭、大理評事
文及甫也受到了懲罰,而唯獨
蔡確晉升為御史中丞。
陳安石議增邊儲
元豐元年(1078)閏正月,權發遣戶部副使
陳安石到太原(今山西太原),與太原知府
韓絳商討邊境儲糧的利弊,韓絳主張改革和糴制度。而
陳安石則認為河東路邊境十三州之地政府的兩稅收入總共只有三十九萬餘石,而政府和糴糧食的總數為八十二萬餘石,更何況十三州之地兩稅本來就比其它地方少,倘若改革和糴制度,勢必造成邊防空虛匱乏,因而邊境儲糧制度是不能動搖的。
陳安石主張廢除原來由政府撥款進行和糴的制度,將錢直接撥給邊境地區州軍,由各州軍負責買糧草儲備,以備
軍用。朝廷認為
陳安石的建議合情合理,因而任命他為河東路轉運使,將他的主張首先在河東路地區推廣開來。這樣,河東路地區邊境儲糧大大增加,滿足了軍需。
曾公亮卒
元豐元年(1078)閏正月,享年八十歲的魯國公
曾公亮去世。
宋神宗親自前往
曾公亮家弔唁,賜諡號為宣靖,還命人在曾公亮的墓碑上篆刻"兩朝顧命定策亞勛之碑",以示寵異。
曾公亮經歷仁、英、神三朝,號稱
老成持重。在
神宗朝,曾公亮為薦
王安石參政,並暗中支持王安石變法,因而世人也有諷刺曾公亮
持祿固寵者。
曾公亮喜歡薦舉士大夫,提拔了不少傑出的政治家。但
曾公亮本人卻吝嗇之極,經常參與貿易活動,家資巨萬,晚年沉醉於歌舞聲色之中。在
宋神宗康定年間,他還與
丁度一道奉命編集古代兵法及本朝計謀方略,成書後為《武經總要》。
蘇軾徐州防洪
元豐元年(1078),黃河在
澶州曹村(今河南濮陽西)決口,洪水
一瀉千里,迅速泛濫山東地區。徐州(今江蘇徐州)在山東省南部,徐州官吏滿以為可以高枕無憂,但八月的梁山泊忽然泛濫,立即威脅到徐州的安危,洪水深達一丈余,情況十分嚴峻。蘇軾當機立斷,下令阻止逃亡出城的城中富戶,同時被動員軍隊抗洪救災的行列,蘇軾還以身作則,深入抗洪第一線。廣大軍民看到太守不辭勞苦,便
鼓足幹勁,積極參與修築堤防的工程,使洪水未能深入徐州城。但大雨尚未停止,河水猛漲,水災愈來愈嚴重,蘇軾採納僧侶應言的意見,在徐州城外開鑿清冷口,將積水引入故道,才慢慢解除了洪水對徐州的威脅。這次水災歷時兩個多月,至十月初五,徐州城外積水才消退。蘇軾為了防止今後洪水再度泛濫成災,上書朝廷,請求抽調第二年應服徭役的農民提前服役,增築徐州城防堤岸。當時朝廷正忙於修復澶州黃河決口,未曾重視蘇軾的建議,直到第二年 (1079年)二月才批准了蘇軾的計畫,賞賜徐州二乾四百萬錢,可以使用丁夫四千餘名,又調撥常平錢六百三十萬、米一千八百餘石,重新修築徐州外城,建成
木岸四條。蘇軾在徐州的防洪救災工作受到了
宋神宗的嘉獎,宋神宗專門下達一道赦令,表彰蘇軾在徐州身先士卒,率領全城軍民抗災自救,保衛了徐州城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