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1年10月5日上午9點
中國籍船隻“華平號”和緬甸籍船隻“玉興8號”在
湄公河流域被兩艘不明身份的武裝快艇劫持。與被劫船隻一起的還有“華鑫6號”,但由於位置靠後,未被攔截。“華鑫6號”船員證實,看到有7到8名武裝匪徒登上兩艘船後挾船離去,隨後便與其失去聯繫。
10月5日中午12點
玉興8號船長突然用緊急廣播呼叫,船長只說了四句話“我現在在吊車碼頭!馬上叫救護車!馬上報警!有人受傷了!”之後就沒有了訊息。事發後,通過
緬甸境內的報關員證實,當天中午11點左右,在離被劫持地點5公里的地方,報關員看到兩條快艇押著兩條運輸船通過,但沒看到船上是由什麼人駕駛。報關員通過無線電與運輸船聯繫,但沒有得到回應。
10月5日下午13點半
泰國軍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線索,遂加強巡邏和檢查力度。警方的巡邏艇5日在清閒鎮的
湄公河上,發現事發船隻,船上裝的貨物是水果,與普通貨船無異,但貨物旁有人在看守,樣子卻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貨船停船接受檢查。兩艘貨船並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後軍方與船上5名武裝人員交火,武裝人員中一名被擊斃,其餘逃離。
10月5日下午14點
14點左右,“玉興8”號船舶業務員從
泰國警方了解到:“華平”號和“玉興8號”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車碼頭,兩艘船上已沒有船員,“玉興8”號船上有一具屍體,屍體已面目全非,難於辨認,屍體旁放有槍枝。“玉興8”號的駕駛室到處血跡,有多處彈孔,兩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萬顆毒品
麻黃素,兩艘船上的船員去向不明。
事後幾天
2011年10月7日,在
泰國清盛碼頭先後發現了兩具遺體,經證實為“華平號”船長黃勇和“玉興8號”船長楊德毅的兒子。遺體雙手被手銬銬住,頭、腹部中彈兩槍死亡;另外一個的眼睛、嘴巴被膠帶封住,頸部有致命刀傷,胸腹部中彈死亡。
2011年10月8日,泰國警方從
湄公河打撈起9具中國船員屍體,另有2人下落不明。打撈出來的遺體雙手被手銬銬住,頭上纏滿膠帶,背上有無數的槍眼。
2011年10月10日,
泰國清萊府清盛縣縣長色薩·西訕在接受新華社電話採訪時說:在湄公河遭襲的兩艘貨船上13名中國船員全部遇難,搜救人員當天早些時候在
清萊府清孔縣境內
湄公河水域發現一具中國船員遺體。由
雲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抵達事件發生地
泰國清盛縣開展工作。經工作組確認,截至11日17時,遇難中國船員總數為12名,仍有一名失蹤者。
遇難名單
船隻 | 姓名 | 性別 | 備註 |
---|
中國思茅籍船舶“華平號”船員 | 黃勇 | 男 | 三等船長 |
蔡方華 | 男 | 三等輪機員 |
楊應東 | 男 | 水手 |
李燕 | 女 | 炊事員 |
王建軍 | 男 | 三等駕駛員 |
邱家海 | 男 | 三等輪機長 |
緬甸籍船舶“玉興8號”船員 | 何熙倫 | 男 | 三等船長 |
郭志強 | 男 | 三等船長 |
楊德毅 | 男 | 三等船長 |
王貴超 | 男 | 三等輪機長 |
文代洪 | 男 | 三等駕駛員 |
何熙行 | 男 | 三等駕駛員 |
曾保成 | 男 | 船員 |
楊植緯 | 男 | 楊德毅之子 |
陳國英 | 女 | 船員 |
資料來源: |
各方回應
中國
事件發生後,中國外交部立即啟動應急機制,指示駐泰國使領館迅速查明情況,全力搜尋失蹤中國公民下落,做好善後等後續工作,同時要求相關國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在
湄公河相關水域航行的中國船舶船員的保護。駐
清邁總領事已在第一時間率員赴事發現場開展工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與寮國南塔和波橋外事廳取得了聯繫,讓其提供信息。雲南省委書記
秦光榮11日對中國船員在
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襲事件的處置工作批示要求,妥善處置善後事宜,儘快讓滯留在
清萊的中國貨船和船員安全返回國內。
緬甸
針對2011年10月10日
泰國軍方和警方稱:由
緬甸佤邦毒梟
諾坎指揮的販毒集團被認為是在
湄公河槍殺中國船員的幕後黑手,
緬甸佤邦政府發言人當天聲明,佤邦方面與事件無關。
緬甸佤邦發言人
李祖烈表示,媒體上公布了這個事情跟
佤邦有染以後,
佤邦也進行了調查,找到了當時在
泰國清盛碼頭的一個目擊者,根據這個目擊者的說法,當發現這個船隻下來時候,
泰國警察曾經從岸上對船隻鳴槍示警,中國貨船停了,隨後泰警登船,發現了一具船員的屍體和五名船員,片刻之後,目擊者證人看見泰警槍擊這五名船員,並將六具屍體推入江中。
泰國
2011年10月6日,對於之後發生的交火,
泰國《
曼谷郵報》報導稱,泰國軍方5日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線索,在當天下午發現事發船隻,並與船上5名武裝分子交火,其中1名武裝分子被擊斃,其餘逃離。被擊斃武裝分子不是中國籍。隨後幾天內,泰國警方從
湄公河相繼撈起了11具中國船員屍體。泰國中文報紙《
世界新聞》報導,
清萊府警方近期接到報案,稱鄰國有一大批毒品準備運往金三角,可能會通過水路運輸,警方遂加強巡邏和檢查力度,爭取將這批毒品攔下。警方的巡邏艇5日在清閒鎮的湄公河上,發現兩艘從上游駛來的貨船,分別名叫“玉興8號”和“華平”號,兩艘船均是300噸級的貨船。警方發現,船上裝的貨物是
蘋果、
雪梨等水果,與普通貨船無異,但貨物旁有人在看守,樣子卻不像是水手,警方發現異常遂示意貨船停船接受檢查。可是兩艘貨船並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並利用體型龐大強行逼退警方的巡邏艇。巡邏警方立即用無線電請求支持,邊境警方立即派出武裝快艇追逐。貨船上的人看到快艇追到,竟然向快艇上的警員射擊,警方立即開火還擊,並成功擊斃一名毒販,毒販們看到此情景紛紛跳下水逃跑,警方將兩艘貨船攔下。通過檢查,警方在貨船內搜到95萬粒
麻黃素藥丸(另有一說為918000粒)和1支
AK47自動步槍。
2011年10月10日,
泰國《
曼谷郵報》報導稱,經初步調查,泰國警方認為這起劫殺案的兇手是來自緬甸佤邦的諾坎販毒集團,劫匪的動機可能是索要保護費,也可能想劫持船隻運毒,遭到中國船員拒絕後,便對他們痛下毒手。泰國軍方和警方稱,華平號”和“玉興8號”的遇襲情況和諾坎的作案手法很像。由緬甸佤邦毒梟諾坎指揮的販毒集團被認為是在湄公河槍殺中國船員的幕後黑手。
案件處置
案件調查
2011年10月13日,中國外交部召見
泰國、
寮國及
緬甸駐華使節,提出緊急交涉。遇難船員家屬抵達
泰國認領親人遺體。
2011年10月14日,遇難船員遺體告別儀式舉行。中國公安領航船帶領滯留
泰國的28艘中國貨船啟程回國。
2011年10月16日上午,由
雲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與泰國方面開始對遇襲船隻進行首次共同現場勘查。下午,中國政府聯合工作組在
泰國清萊府與
泰國警察副總監班西里·巴帕瓦舉行會談。
2011年10月23日,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在雲南
西雙版納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處理“10·5”案件有關事宜,並提出建立中老緬泰四國維護
瀾滄江—
湄公河國際航運安全執法合作機制。滯留
泰國的全部中方船隻平安返回中國國內。
2011年10月24日,中國派出以公安部副部長
張新楓為團長的高級代表團趕赴
泰國,了解相關案情,督促泰方儘快破案。
2011年10月26日,中國公安代表團調查案發現場。
2011年10月28日,警方鎖定9名嫌疑人,嫌犯是隸屬於
泰國第三軍區“帕莽”軍營的9名士兵。
2011年10月29日,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與泰國總理
英拉通電話,要求泰方加緊審理,依法嚴懲兇手,希望中老緬泰協商建立聯合執法安全合作機制,共同維護湄公河航運秩序。
2011年10月31日,在中國政府倡導下,中、老、緬、泰四國在北京決定建立湄公河流域安全執法合作機制,該機制的建立為協作偵辦專案奠定重要基礎。隨後,特偵組分別向老緬泰三國派駐工作組,特偵組領導先後10餘次出訪老緬泰,與老緬軍警和泰國警方高層會談會晤數十次。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
雲南省公安廳、
西雙版納州公安局以及中國國內相關執法部門組成了“10·5”案件聯合特偵組,公安部禁毒局局長
劉躍進任組長,抽調200餘名精兵強將全力破案。經過大量的調查摸排,特偵組判明兩艘中國商船是在
湄公河孟喜島附近河段被非法武裝力量劫持的,現場發現的毒品、槍枝,極可能為栽贓陷害。結合2008年以來發生在
湄公河上的28起針對中國公民的劫持傷人案,經過大量分析和研判,特偵組把“
金三角”地區特大武裝販毒集團
糯康組織納入視線。
案發後,泰國第五證據鑑定中心製作了《事發地點命案證據調查報告》,泰國中央證據鑑定局生物學與DNA鑑定組製作了《調查報告》。
“10·5”案件聯合特偵組通過地方警務合作機制與泰國進行證據交換,獲取泰方現場勘驗報告、屍檢報告等證據材料17份、480餘頁和200餘張照片。同時,中方也向其他國提供600多頁的證據材料。
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證物清單、槍彈鑑定、彈道調查報告,華平號、玉興8號上的中國船員在被捆綁後遭到槍擊,有的槍枝分別射擊過不同的被害人,有的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的槍枝射擊過,屍檢結果顯示,13名中國船員均系槍彈傷致死。射擊中國船隻和船員的共有13支槍、5種槍型,每名中國船員中槍的情況並不一樣,最多的達8處槍痕。
根據泰國方面提供的現場勘查筆錄,岸邊的公路上發現1片7.62毫米北約制式槍枝的子彈鏈甲碎片、土坎上發現2枚5.56毫米步槍子彈彈殼。
彈道調查報告指出,華平號遭到了來自岸邊的槍擊;槍彈鑑定顯示,一支使用5.56毫米子彈的步槍既在岸邊射擊過又在玉興8號上射擊過,使用北約制式7.62毫米子彈的槍枝擊中過被害人。根據泰國中央證據鑑定局生物學與DNA鑑定組的鑑定,在華平號上提取的菸蒂的DNA與一名泰國軍人的DNA較接近,佐證泰國軍人登船的事實。
經勘查,在“玉興8號”駕駛室發現了楊德毅的屍體。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國清盛港附近,又陸續找到12具船員屍體。在“玉興8號”和“華平號”上共查獲919600粒毒品可疑物,經鑑定,毒品可疑物為
甲基苯丙胺,即
冰毒。
泰國4號證人證言顯示,10月4日,有泰國軍人致電湄公河艇隊,說5日會有兩艘中國船到達,船上有走私品,讓他們做好準備。
泰國2號證人聲稱,2011年10月5日早上11時左右,他和清盛警察局幾個人來到一棵雞素果樹下,看到停泊的中國船隻。有幾個人跳上邊上的4艘快艇,飛速向金三角方向逃去。這名警察開車前行200米左右,看到泰國軍人向兩艘中國船射擊。一股濃煙過後,岸上只剩下了2名軍人,其餘7人上船後繼續開槍。
罪犯追捕
2011年10月30日下午4時,泰國警察總署副署長帕奴彭上將在清萊府警察局召開記者會,公布了9名涉案泰國現役軍人在其上級軍官的帶領下,到泰國清萊府警察局自首訊息,警方控告9人犯有殺人罪、拋屍罪(《
曼谷郵報》的說法是被控謀殺與毀壞證物罪),但涉案9名泰軍人並未認罪。警方對他們進行初步審訊,之後9人便回到軍營。警方稱,因為軍人的身份較為特殊,之後他們將被移送到泰國的軍事法庭進行裁決。不過警方的審訊還要持續一段時間,相信一些案件的細節將進一步揭開。泰國軍方的表態和警方則不同。泰國陸軍發言人訕森上校稱,根據
泰國第三軍區的報告,10月5日的事件是“突發事件,執勤軍人是按照職責行事”。泰國陸軍司令巴育上將30日命令陸軍參謀長調查此事,並由第三軍區成立兩個小組調查這9名嫌犯。
少校車彭 | 中尉阿奴頌 | 士兵查仁彭 |
士兵易提沙 | 士兵喀尼頌 | 士兵猜哇 |
士兵巴扎 | 士兵彭 | 士兵潘沙 |
資料來源:備註:均屬泰國北方邊防軍現役軍人(音譯) |
2011年11月底,特偵組抓獲一名在中國販毒的緬甸籍犯罪嫌疑人。據交待,向他收取保護費的是糯康組織的一個小頭目,也是糯康組織旗下一條船的船長。緬甸人岩相宰很快被特偵組抓獲。經過突審,岩相宰陸續交待了糯康組織的組成人員和組織分工。岩相宰交待,“10·5”慘案發生後,他曾聽頂頭上司
依萊(糯康組織3號人物)講過,“10·5”案件是糯康組織乾的。
2011年12月,糯康集團骨幹分子
依萊被抓獲後,陸續交代了集團內部組織架構,並交代了和泰國個別不法軍人勾結,策劃實施“105”案件的情況。
依萊被捕後,糯康犯罪集團主要成員轉移至深山老林中躲藏。
2011年12月6日,
糯康出現在寮國波喬省內安村(一說希拉米村),按計畫警方準備在這個村的重點村民家裡進行搜查,卻因手續不全被村長阻止,
糯康趁機逃走。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間,
緬甸、
寮國軍警多次對糯康犯罪集團開展清剿行動,收繳了大量槍枝彈藥、爆炸物、毒品及現金,抓獲多名集團成員,進一步擠壓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生存空間。期間特偵組對糯康施行了3次抓捕行動。
2012年4月13日,
糯康的一名情人在寮國的敦蓬縣被捕。警方起獲了100萬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1000克黃金和7400萬泰銖(約合1500萬元人民幣)的現金。
2012年4月20日,糯康組織2號人物
桑康被抓獲。
2012年4月25日,特偵組獲知
糯康由
緬甸潛入
寮國波喬省孟莫縣活動,立即通報寮國軍警在湄公河沿岸加強戒備盤查。當天下午,
糯康剛在
寮國波橋省的碼頭下船,就被警察發現,警察鳴槍示警,引來附近警察增援,最終將3人抓獲。隨後,案組加強與老、緬軍警高層協調力度,先後在中緬邊境成功抓獲糯康犯罪集團成員
扎西卡、
扎波、
扎拖波等人。
2012年5月10日上午11點,中老警方在寮國萬象機場舉行了移交儀式。當日,
糯康被押送抵京。中國公安機關在機場向
糯康宣讀了對其的逮捕令。據
糯康交代,負責案件具體實施的是四號人物翁蔑。隨後,特偵組繼續組織抓捕,走投無路的翁蔑和手下五六十人向緬甸政府投降。
2012年7月2日,泰國向9名涉案軍人發逮捕令,對涉案泰國軍人和糯康手下牽線搭橋的中間人沃蘭(又稱甲穆拉,或者糯頌蓬潘)發出逮捕令。
2012年8月22日,緬甸軍警聯合工作組在昆明提審“金三角”特大武裝販毒集團及“10·5”案件主犯糯康等犯罪嫌疑人。
2012年8月28日,經過艱苦談判和具體交涉,根據中緬協商結果,翁蔑被移交給中國,以協助中方調查。
2012年11月21日,泰國毒品控制委員會和當地警方組成的聯合行動組突襲了
泰國北部清萊市的五處可疑地點,在其中一處抓獲了糯康的關鍵助手沃蘭,行動組還查獲了總價值大約5億泰銖,約合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毒品和毒資。
案件審理
公訴
開庭審理
2012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湄公河“10·5”慘案,根據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6名“金三角”地區特大武裝販毒集團成員涉嫌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等罪名。根據相關司法協定,
泰國、
寮國13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
2012年9月21日20時35分左右,“10·5”湄公河慘案庭審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順利結束。面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
糯康等6名被告人表示認罪。
一審宣判
二審開庭
2012年12月20日9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
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抗訴人
糯康及其委託辯護人,
桑康·乍薩及其委託辯護人,
依萊、
扎西卡、
扎波、
扎拖波及其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雲南省人民檢察院4名
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
糯康等6名抗訴人作了最後陳述。二審法庭依舊採取現場翻譯與同聲傳譯相結合的方式,保障
糯康等人在庭審中使用其通曉的語言參與訴訟。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審判長宣布休庭後合議庭進行評議,案件將擇期宣判。庭審中,該案主犯
糯康拒不承認一審犯罪供述事實,自稱無罪。
二審宣判
2012年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即對
糯康等6名抗訴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的抗訴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對
糯康、
桑康·乍薩、
依萊、
扎西卡的死刑判決,維持並核准對
扎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維持對
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2017年12月21日,從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湄公河慘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間申請減刑,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執行
2013年2月2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10·5”案四名罪犯
糯康、
桑康·乍薩、
依萊、
扎西卡,將於3月1日在雲南昆明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3年2月28日,央視公布主犯
糯康等在執行死刑前最後24小時的畫面。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緬甸聯邦共和國國籍,撣族,曾居住於緬甸撣邦(北部)孟耶鎮(市)第X區第X街區。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薩,男,1951年出生,泰王國國籍,撣族,住泰國清萊府麥法鑾縣X區X鄉X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依萊,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國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國清萊府湄賽縣央磅堪區X鄉X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歲,拉祜族,住緬甸大其力縣X村(以上情況系自報),國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現在押。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一案,於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桑康·乍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依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提出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2年12月26日以(2012)雲高刑終字第176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1、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島”一帶實施犯罪活動。2011年9月底10月初,為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集團,被告人糯康先後與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及翁蔑、弄羅(均另案處理)預謀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與泰國不法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據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薩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槍枝駕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與“散布島”之間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毒品分別放置在兩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與扎波、扎拖波(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後趕到“弄要”參與武裝劫船。兩船被劫至泰國清萊府清盛縣央區清盛–湄賽路1組湄公河岸邊一棵雞素果樹處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國船員開槍射擊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與依萊、弄羅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隨即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爾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案發當天經現場勘查,在“玉興8號”駕駛室發現被害人楊某甲屍體,在“玉興8號”、“華平號”上共查獲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陸續打撈出被蒙眼、蒙嘴、捆綁雙手的黃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楊某乙、李某(甲)、楊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陳某甲等12具被害人屍體。經鑑定,上述13人均為槍彈傷導致死亡;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淨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間。
2、糯康犯罪集團長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檢查來往船隻、強取財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與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甲和寮國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甲劫為人質。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至“三顆石”附近,並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之後,“正鑫1號”船長鐘某甲被強行帶走並與羅某甲、冉某甲一同關押。羅某甲、冉某甲在被關押期間遭捆綁、毆打,被迫與寮國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繫交錢贖人。經於某某與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羅談判,4月6日下午,弄羅將收到的2500萬泰銖贖金交付給被告人依萊後,羅某甲、冉某甲、鐘某甲獲釋。三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瀾滄江水上分局接警記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註銷登記證明書》、《船舶買賣契約》,緬甸運輸部大其力縣國際國內江河水運發展管理局說明和緬甸撣邦第四特區警察局證明;泰國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報告》、《屍檢報告》、《移交13名遇害船員組織樣本法醫證據的檔案》、《死亡證明》、《提取證物清單》和我國偵查機關製作、調取的《DNA鑑定報告》、打撈屍體及屍檢照片、被害人身份證明、船員資質證書;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安部與我國公安部《關於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備忘錄》,《雲南省公安廳對犯罪嫌疑人國籍身份的查詢函》,泰國內政部中央登記辦公室登記資料、緬甸政府移民部移民與戶籍管理司證明、緬甸駐昆明總領事館回函,緬甸內政部、警察部隊請求國際刑警組織支持協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國際刑警組織緬甸國家中心局對緬甸籍通緝犯糯康的協查通報,國際刑警組織2010年3月29日關於抓捕糯康的紅色通緝令,泰國清萊府法院簽署對糯康的逮捕令,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拘留證;泰國第五證據鑑定中心事發地點調查工作組《事發地點命案證據調查報告》、《證物清單》,泰國第五證據鑑定中心槍彈鑑定組《調查報告》,泰國中央證據鑑定局生物學與DNA鑑定組《調查報告》;泰國第五證據鑑定中心、清萊府證據鑑定部門對“玉興8號”、“華平號”案發現場勘查提取捆綁物、子彈、彈頭、碎彈片、菸嘴、肉屑、血跡、衣物及其他檢材以及《查獲記錄》、《查獲毒品照片》、《案件日情報告》、《毒品證物上報情況》、《毒品檢查和初步檢驗結果》、毒品鑑定報告,清盛地方警察局與泰國國家肅毒委毒品技術鑑定中心鑑定;寮國金木棉俱樂部借款單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證據清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寮國、泰國證人在第一審出庭作證證言,證人黃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張某甲、羅某乙、余某某、羅某丙、楊某丁、倪某、鐘某乙、楊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孫某某、譚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張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黃某(丙)、李某子、聶某、鄧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吳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楊某戌、楊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張某丙、蘇某甲、楊某辛、李某(醜)、李某寅、吳某乙、蘇某、楊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楊某癸、田某某、羅某丁、姜某某、劉某某、楊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張某(丁)、張某戊、鄭某某、謝某某、李某辰、趙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陸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黃某(丁)、鄧某乙、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於某某、趙某(乙)、蘇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人羅某甲、冉某甲、鐘某甲、吳某丙等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亦供認。被告人糯康曾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為報復中國船隻、陷害中國船員,與泰國不法軍人共謀策劃,組織、指揮犯罪集團成員武裝劫持“玉興8號”和“華平號”貨船並故意放置、押運毒品甲基苯丙胺,後將捆綁控制的船員予以殺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薩、依萊還曾策劃、組織武裝劫持中國船隻“正鑫1號”、“中油1號”和“渝西3號”,綁架中國公民作為人質勒索贖金,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被告人扎西卡積極參與武裝劫持船隻、綁架人質勒索贖金,並槍殺中國船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扎西卡作為犯罪集團成員,在其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且均無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雲高刑終字第1765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桑康·乍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依萊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逄錦溫
代理審判員 常朝暉
代理審判員 劉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肖 波
文藝作品
類別 | 作品名稱 | 導演 | 播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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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4年7月15日 |
| | | 201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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